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1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217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甲○○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於95年11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且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竊盜犯行,殊無可取,所竊財物現金8,000 元業已花費殆盡,並未返還被害人,所生損害非淺,及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之2 分之1,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1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17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