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第ㄧ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年5 月13日前四日起至5 月13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據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反面規定,不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