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前揭裁判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