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減刑併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