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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9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石永安)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 │
│                │徒刑2月               │徒刑2月               │徒刑2月               │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14日           │96年3月16日           │96年3月25日           │96年4月7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11581號   │96年度偵字第11581號   │96年度偵字第11581號   │96年度毒偵字第595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6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96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96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60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4月7日            │97年4月7日            │97年4月7日            │97年5月9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6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96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96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60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5月5日            │97年5月5日            │97年5月5日            │97年6月2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易字第484號判決減刑。     │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前│
│                │                                                                      │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60│
│                │                                                                      │號判決減刑。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9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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