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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0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戒治所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月4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甲○○姓名欄所載「民國60年8 月16日 生」應更正為「民國60年8月26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甲○○姓名欄所載被告資料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0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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