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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23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213號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2353號刑事簡易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普通竊盜罪      │普通竊盜罪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2 條第1 │刑法第302 條第1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民國97年4 月21日│民國97年2 月17日│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7年度速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字第450號       │第808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桃簡字第12│97年度桃簡字第23│
│  實│        │13號            │53號            │
│  審├────┼────────┼────────┤
│    │判決日期│97年4 月30日    │97年8 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桃簡字第12│97年度桃簡字第23│
│  決│        │13號            │53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5 月29日    │97年10月24日    │
├──┴────┼────────┼────────┤
│易  科  罰  金│新臺幣壹仟元    │新臺幣壹仟元    │
│折  算  標  準│                │                │
├───────┼────────┼────────┤
│備          註│桃園地檢97年度執│桃園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8389號      │字第1621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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