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2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