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2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