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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6月21日晚上7時許  │96年6月21日晚上7時30分│96年8月5日某時        │96年8月5日某時        │
│              │                      │許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099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4384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944號   │同左                  │96年度審訴第1408號    │同左                  │
│  實  ├───┼───────────┼───────────┼───────────┼───────────┤
│  審  │判  決│96年11月22日          │同左                  │96年12月21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確  ├───┼───────────┼───────────┼───────────┼───────────┤
│  定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944號   │同左                  │96年度審訴第1408號    │同左                  │
│  判  ├───┼───────────┼───────────┼───────────┼───────────┤
│  決  │確  定│96年12月17日          │同左                  │97年1月14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備          註│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944號宣示判決筆錄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編號3、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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