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6月21日晚上7時許 │96年6月21日晚上7時30分│96年8月5日某時 │96年8月5日某時 │ │ │ │許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099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4384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944號 │同左 │96年度審訴第1408號 │同左 │ │ 實 ├───┼───────────┼───────────┼───────────┼───────────┤ │ 審 │判 決│96年11月22日 │同左 │96年12月21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確 ├───┼───────────┼───────────┼───────────┼───────────┤ │ 定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944號 │同左 │96年度審訴第1408號 │同左 │ │ 判 ├───┼───────────┼───────────┼───────────┼───────────┤ │ 決 │確 定│96年12月17日 │同左 │97年1月14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備 註│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944號宣示判決筆錄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編號3、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