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查,受刑人所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裁定為累犯而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檢察官聲請裁定減刑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