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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8 月14日犯加重竊盜罪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 記 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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