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836號)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卷存事證,認此部分聲請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係指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而言。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即不合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18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就附表編號2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本;惟查,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其犯罪時間(94年底某日至95年4 月3 日間)已在編號1 之罪判決確定(94年8 月4 日)之後,此有各該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參照上述說明,該編號2 之罪與編號1 之罪尚不符定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則本件聲請人此部分定應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就此部分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