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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4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決處各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於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9 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業已聲請減刑裁定確定,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核與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相同,為同一案件,復由聲請人聲請減刑,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943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案件紀錄表及前開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