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北戒治所)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0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至 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於減得之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0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3 月確定 (即附表編號1 、2 、3 、4)。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