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5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已減刑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已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