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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8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 ;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 ;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3)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之合併執行於95年4 月4 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原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嗣經法務部撤銷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查。是依法仍應裁定減刑。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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