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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2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97年執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間某日起至96年3 月15日日止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93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387號、第1803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2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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