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97年執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間某日起至96年3 月15日日止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93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387號、第1803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