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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69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於民國96年2 月14日為警採尿時回溯4 日內某時許,及於96年3 月2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減刑之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3 號判決時依法減為有期徒刑3 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重複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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