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9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96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於上訴第二審後,依法撤回上訴,其上訴撤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9 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1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受刑人係提起上訴後,於94年9 月14日具狀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是該罪判決應於94年9 月14日確定,聲請書將該罪判決確定日期載為95年1 月27日,尚有誤會,應予更正,一併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9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