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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9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鍾承錦

           4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附表編號五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分別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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