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10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72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1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9 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