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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邱滋杉吳為平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樓(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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