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