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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5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訴字第53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鋼元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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