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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曾淑華朱美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48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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