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3號、97年度偵字第12278號、97年度偵字第1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7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嗣並經本院裁定各自97年10月25日、97年12月25日、98年2月25日、98年4月25日、98年6月25日、98年8月25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