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秋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理由欄內關於證人乙○○於97年1 月31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接受警詢,應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