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訴字第85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廖國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8 月2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1日執行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於97年12月30日判處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是被告犯行明確,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羈押原因均仍存在,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98 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