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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魏于傑羅國鴻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訴字第85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國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8 月2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1日執行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於97年12月30日判處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是被告犯行明確,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羈押原因均仍存在,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98 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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