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09 分鐘讀完 全文 139,0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60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魏于傑羅國鴻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緝字第6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4373、4376、4768、5287、5288、5673、5709、5710、5723、9465、10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庚○○原係桃園縣復興鄉鄉長(任職期間自民國83年3 月1日起至87年2 月28日止),綜理復興鄉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桃園縣復興鄉鄉公所早年即向臺灣省林務局租用2 公頃林地,設置鄉有之枕頭山垃圾掩埋場,原以焚燒法處理垃圾,嗣後因鄉民抗爭煙害,乃改採覆土掩埋法,並自82年起增租林地,將垃圾掩埋場面積擴充至5 公頃左右,因該鄉人口數僅1 萬5 、6 千人,日產垃圾約30餘噸,每月覆土掩埋2 、3 次,實際覆土使用量僅數百立方公尺,據以估算覆土之年需求量概約數千立方公尺,該垃圾掩埋場原可收納鄉內零星營建工程棄土,用以回填覆蓋經棄置或焚燒之垃圾,惟乏人問津,長期以來乃就近挖取山土因應,已足供使用,無庸他求。而主管機關為有效管理、利用營建工程所剩餘土石方,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乃規定營建廠商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或公共工程開工備查、估驗計價等階段應備妥合法棄土場之同意棄土進場證明,於建築工程之基礎版勘驗或公共工程之竣工驗收等階段應備妥合法棄土場之確認運棄證明等文件供主管機關審核、備查,惟因合法棄土場之申設條件相當嚴格,須經繁複之審核程序,設立不易,乃有不肖之鄉鎮市公所公務員與棄土清運業者勾結,以其垃圾掩埋場需覆土掩埋垃圾為名,由鄉公所發函出具棄土同意進場或確認運棄證明供廠商送交主管機關審核、備查,以利其工程之進行,實則該等廢土均未載運進場,該等廢土或交運土司機「自理」違規棄置,或由營建、棄土清運業者自行回收部分花土、級配轉售。從而,營建商或棄土清運業者即需透過各種管道花費鉅資購買前開棄土證明供送主管機關審核、備查之用,亦因而衍生出寄生其間之仲介業者。而乙○○係趙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趙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從事棄土清運為業,然於86年2 月間,因檢調單位追查故縣長劉邦友官邸血案,認乙○○涉嫌不法資金往來,乃查扣乙○○持有之客票新臺幣(以下同)3 千餘萬元,致其資金調度失靈,乙○○亟盼可向檢察官領回上開客票,並再闢財源,乃透過當時正在鄭姓立委服務處擔任秘書之王鈞司(原名甲○○)結識己○○後,與王鈞司、己○○及案外人林嵩相約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附近之「黃金海岸」西餐廳見面,言談間獲悉己○○與庚○○同屬泰雅族原住民且為表兄弟關係,對桃園縣復興鄉內情況甚為瞭解,乙○○遂提及申請棄土證明(同意進場及確認進場)有厚利可圖之議,己○○聞言允諾查明再與乙○○洽談。其後,乙○○、己○○復相約在「黃金海岸」西餐廳見面進一步商談細節後,首由己○○陪同乙○○至桃園縣復興鄉長辦公室拜會庚○○,因所談內容觸及不法,庚○○當下未置可否;乙○○為取得前揭棄土證明賺取差價,遂於86年2 月上旬某日,在電話中與王鈞司約定以每立方公尺10元代價,行賄庚○○以取得棄土證明,並允諾事成之後再予王鈞司吃紅,及給付己○○每立方公尺3 至4 元之佣金。謀議既定,同日晚間在己○○安排下,乙○○、王鈞司、己○○3 人同至庚○○位於大溪鎮○○○路16之1 號11樓(即「帝國天下」)住處,由王鈞司告知庚○○倘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發棄土證明,每立方公尺願給付10元之賄款,乙○○則點頭示意,並出示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核准棄土之公函予庚○○參考,庚○○明知桃園縣復興鄉枕頭山垃圾掩埋場所須覆土需求量可以自給自足,亦知棄土清運業者需透過各種管道花費鉅資取得棄土證明供主管機關審核、備查,營建廢棄土方實際上不會進入枕頭山垃圾掩埋場,棄土清運業之仲介者於兜售棄土證明轉手間有厚利可圖,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當下允諾乙○○可以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名義核發同意棄土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之證明。

二、乙○○為使庚○○熟悉核發同意棄土證明之申請流程,乃於86年2 月12日以趙陽公司之名義,試行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棄土150 萬立方公尺,庚○○為能順利核發棄土證明,乃向擔任桃園縣復興鄉民政課課員兼清潔隊隊長之丙○○(其所涉本案犯行,前經本院判決後,現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暗示如能配合核發棄土證明,將提拔其為民政課長,丙○○身兼清潔隊隊長,深知桃園縣復興鄉枕頭山垃圾場不須外求土方覆土,且土方業者僅是要將「同意進場證明」、「確認運棄證明」呈營建主管機關俾便開工勘驗放樣,將來均不會將棄土運進枕頭山垃圾場覆土掩埋,然升官心切,遂奉命行事,而與庚○○共同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將上開趙陽公司之申請書交付丙○○,丙○○乃於86年2 月26日簽稿稱:「本鄉枕頭山垃圾場因無防治設備,造成空氣污染,擬於省府核准完成更新前以覆土方式控制煙害,該公司可免費提供一般棄土,2年期使用,可否同意,請核示」等語,呈庚○○核批,庚○○批示:「可」後,即於86年2 月27日以桃縣鄉復民字第8602524 號函同意趙陽公司85萬立方公尺之棄土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詳附表編號二四所示)。其後,乙○○即透過己○○以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昌公司)、林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林記公司)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提出棄土申請,庚○○、丙○○即承同前犯意聯絡,核准皇昌公司、林記公司所提出之棄土申請,再由庚○○將核准之公函交付己○○轉交乙○○(詳參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及營建主管機關於棄土利用及控管之正確性。嗣後乙○○為避免人多嘴雜,犯行容易曝光並致獲利減少,乙○○乃邀請己○○、庚○○至其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11巷94弄2 號住處進一步洽商,乙○○向庚○○表示除王鈞司已經介入之皇昌公司、林記公司之申請案外,日後任何申請案均不讓王鈞司知情,並提出爾後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准之棄土證明,就公共工程部分每立方公尺願給付5 元,一般工程部分則願給付10元之賄款,對庚○○期約,庚○○當下應允。乙○○為使日後之申請順利進行,乃依其與庚○○期約內容,先行於86年3 月24日前之某日,在其上開住處將欲交付予庚○○之賄款200 萬元支票1 張(付款銀行:陽明合作社【現為陽信銀行】社子分行、票號:0000000 ,發票日:86年3 月25日)交予己○○,告以己○○將上開支票兌現後,交付120 萬元予庚○○,餘款則由己○○暫時保管,己○○收受上開支票後,遂於同月24日借用其不知情之二姊陳敬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辦理託收,俟上開支票兌現後,於同月28日悉數提領後,與庚○○相約在桃園縣大溪鎮大溪國小對面之停車場內,轉交120 萬元賄款予庚○○收訖。嗣後,乙○○即自86年3 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陸續以各營建廠商名義,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提出棄土申請,庚○○遂將申請書交付丙○○,由丙○○偽以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掩埋垃圾有覆土需要為由,連續批示如附表編號三至六、八至二三、二五至二六各欄所示之同意棄土進場證明、明知各該廠商之棄土並未實際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垃圾場供掩埋圾垃之用,仍核發不實公文確認棄土確已進入垃圾場或於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函請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對於所核准之棄土數量依規定登錄列管時,明知並無任何列管機制,仍不實予以函覆同意登錄列管,並就所核發之同意棄土進場及確認運棄等公函,由丙○○領取後交付庚○○,再由庚○○交付己○○轉交乙○○或己○○領取後直接交付乙○○(其中附表編號九順啟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啟公司】、編號十合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利公司】、編號十一嘉信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公司】、編號十二寶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成公司】、編號十六久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年公司】之申請係陳順勝輾轉透過乙○○交涉後,由陳順勝自行跑件,編號二二則係己○○冒用其胞弟陳清明之名義申請),均足以生損害於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及營建主管機關於棄土利用及控管之正確性。嗣因陳順勝於86年8 月間私下承攬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鴻公司)棄土確認運棄證明申請案件,與承鴻公司先前已透過乙○○,取得之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7 月31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058 號同意棄土18000 立方公尺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函文鬧雙胞,承鴻公司通知乙○○後,乙○○質問庚○○後方悉斯時任桃園縣復興鄉秘書之張維正(其所涉犯行,前經本院判決後,現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在庚○○不知情之情況下,與丙○○間亦有私下核准同意棄土進場之情,庚○○為免事跡敗露並確保利益,遂指示丙○○編織理由,將本案連同上開陳順勝承攬之5案一併註銷。

三、嗣於87年初某日,任桃園縣復興鄉民政課課長之周振雄(原名戊○○)在收發處發現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7年1 月26日87北工建字第M0642號函稱: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7年1 月2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700068 號函同意萬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萬倫公司)棄土6434立方公尺,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於87年1 月20日電洽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民政課告知,上開函文非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所發,請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查明等語,周振雄認事有蹊蹺,乃進入電腦查詢上開文號,發現桃園縣復興鄉公所雖曾以該文號發文,但受文者並非萬倫公司,且認桃園縣復興鄉公所不可能核發予任何廠商確認棄土運棄文件,斯日因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秘書張維正出國,庚○○又不在鄉公所內,因此由周振雄以所掌管之庚○○章代為決行,於87年2 月3 日以桃縣復鄉民字第8701296 號函函覆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表示上開87年1 月2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700068 號函非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所發,周振雄並曾向庚○○求證過此事,同時表示事態嚴重,庚○○僅以事情由丙○○負責處理即不再提。其後,因此事已據檢察機關據報開始偵查,庚○○深知事跡敗露,明知其已遭限制出境,仍於87年2 月28日卸任桃園縣復興鄉鄉長後,於同年4 月間某日,由嘉義市布袋某漁港偷渡出境至大陸地區藏匿,後於97年5 月23日始返回臺灣接受審判。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據報後指派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調查後自動檢舉及該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條文係於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並自同年9 月1 日施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2 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3 固規定:「中華民國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然該條之立法理由亦指明:「中華民國92年1 月1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查本案係刑事訴訟法92年9 月1 日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是本件相關證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74號案件審理時之陳述,揆諸上揭說明,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貳、認定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庚○○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己○○確曾於86年2 月間某晚至伊住處,與伊談到棄土之問題,但王鈞司、乙○○都沒有到過伊住處,當時己○○係稱臺北縣有一批棄土,想送到復興鄉垃圾掩埋場,且係無償提供,伊有向己○○表示復興鄉需要的是乾淨的土,所以伊與己○○達成協議,鄉公所出具棄土證明,己○○無償提供乾淨的廢土到復興鄉垃圾掩埋場,但伊從未收受己○○交付之120 萬元或任何金錢。又伊擔任復興鄉長時,除了自己的職章外,秘書保管一顆章,民政課長保管一顆章,伊如不在時,係由秘書代理伊,會蓋章,伊與秘書都不在時,就由民政課長蓋章,伊自己處理公文時,都係使用職章即正章,一般鄉公所發文都是統一由收發室蓋伊的簽名章,該簽名章只有一顆,統一由收發室保管,伊也未私下去刻長條簽名章,或私自發文。再者,所有發出去的棄土證明確係由伊交由清潔隊長丙○○依法辦理,亦即一定要經過收發,因申請書雖然係伊親手交給丙○○,但伊有要丙○○經過收發室,依照一般流程來做,至於丙○○有無依規定伊就不清楚了,但丙○○交給伊的時候,已經有文號,伊再批准。至於丙○○擬稿、由秘書張維正批准的案件,伊都不知情,後來鬧雙胞時,丙○○才向伊報告,伊就將該案件註銷云云。

二、本院查:

(一)關於各營建廠商取得同意棄土進場證明、確認運棄棄土證明之必要性部分:按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現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建築工程之承造人申報開工,應檢附核准之棄土場證明,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案。承運業者應先核對廢土內容及運送憑證後,運往指定之棄土場處理,並將憑證副聯回報承造人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如有剩餘土石方應有棄土處理計畫,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承包廠商對於棄土之處理,並送棄土地點之地方政府備查。工程主辦機關,應負責自行規劃設置棄土場或嚴格要求承包廠覓妥提出經省(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核准之棄土場地證明,並於投標文件及合約書中載明環保項目,如有違規棄土者,應依合約規定嚴格執行追究責任與處分。工程主辦機關應配合建立棄土運送憑證制度,並於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查核運土車輛是否至指定之棄土場所傾倒」,故建築及公共工程均須取得合法之棄土證明,始能開工,否則有建築執照逾期或違約之可能。參以證人即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代理課長陳志隆於警詢中證稱:依據營建法令及現行實務作法,在申報放樣勘驗階段送審合法棄土場之同意進場證明,核准備查後才能開挖地下層,嗣後在申報基礎版勘驗階段送審原核備查棄土地點之廢土完成證明,核准備查後才能繼續施工報驗後續應勘驗之各階段工程。最近受理廠商申報棄土證明,有桃園縣所屬鄉鎮市公所出具的,據伊所悉,近1 、2 年來廠商申報之桃園縣觀音鄉、復興鄉、蘆竹鄉等公所出具之棄土證明幾乎都是以提供棄土掩埋該鄉垃圾場圾圾的名義進土,且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審查廠商申報之棄土證明,依作業規定僅由承辦人書面審核棄土資料,不現場勘驗,所以對廠商提出之觀音、復興、蘆竹等公所出具的棄土證明,通常都核准備查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96-103頁),是主管機關為有效管理、利用營建工程所剩餘土石方,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規定營建廠商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或公共工程開工備查、估驗計價等階段應備妥合法棄土場之同意棄土進場證明,於建築工程之基礎版勘驗或公共工程之竣工驗收等階段應備妥合法棄土場之確認運棄證明等文件供主管機關審核、備查,故各營建廠商依規定必須提出合法棄土場之同意進場證明、確認運棄證明文件,以利工程之進行,惟因合法棄土場之申設條件相當嚴格,須經繁複之審核程序,設立不易,乃有不肖人士思以各鄉鎮市垃圾掩埋場需覆土掩埋垃圾為由,取得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同意進場證明或確認運棄證明,交由營建廠商送主管機關審核、備查,此即各營建廠商必需取得同意進場證明、確認運棄證明之原因,而因實際上營建所產生棄土方均未載運進入指定之場所,該等棄土方或交運土司機「自理」違規棄置,或由營建、棄土清運業者自行回收部分花土、級配轉售,此即取得合法棄土場之同意進場證明、確認運棄證明文件涉及龐大利益之緣由。

(二)關於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發同意棄土、確認運棄函之緣起,及被告、乙○○期約賄賂,乙○○透過己○○交付賄賂予被告部分:

1、證人己○○在警詢、偵查及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74號案件審理時證稱:王鈞司透過賴貞治找上伊,原本有問到關於乙○○支票遭檢察官扣押之事,便約在桃園分局旁一家西餐廳(即黃金海岸西餐廳)與王鈞司、乙○○見面,伊抵達西餐廳後便打電話約桃園分局之一名警員林嵩到西餐廳來瞭解可否取回乙○○遭查扣之支票,在林嵩未抵達前,王鈞司拿了張紙就跟伊提到申請棄土證明可以獲利,邊寫邊說,在黃金海岸西餐廳主要是談棄土證明的申請。該次見面後伊就帶乙○○至桃園縣復興鄉長辦公室見被告,乙○○有向被告提到如果核發棄土證明,可以支付每立方公尺10元之報酬,當時被告未置可否,因此後來伊又和王鈞司、乙○○一起到被告位於大溪「帝國天下」之住處進一步商談,乙○○當時有拿其向桃園縣觀音鄉公所申請棄土證明之申請書及獲准之棄土證明文件給被告看,王鈞司向被告表示如果可以核發棄土證明,每立方公尺可以給被告10元,乙○○在旁也點頭,後來伊又陪被告至乙○○在新店之住處,進一步洽談細節,乙○○表示爾後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發之棄土證明,公共工程每立方公尺可付5 元,而一般工程則付10元之報酬予被告,被告並交代不可將此結論告知王鈞司,而先前王鈞司有參與接洽之皇昌公司、林記公司部分,乙○○表示這幾件王鈞司已經知悉,所以必須支付利益與王鈞司,後續的就不再讓王鈞司插手。皇昌公司、林記公司提出申請後,乙○○交付伊一紙面額200 萬元支票,並告知由伊存入銀行兌現後,將其中120 餘萬元提領給被告,伊乃於86年3 月24日借用伊胞姐陳敬智在世華銀行中壢分行之帳戶提示,同年月28日與胞姐一起至銀行提領後,在大溪國小對面之停車場內依乙○○指示金額付予被告。伊為乙○○申請跑件每立方米可得3 至4元之好處,到整個申請案即將結束即86年11月間,乙○○約伊到大溪康莊路上之麥當勞後面一家茶藝館碰面,將現金130 餘萬元給伊,連同原本由伊保管之80萬元,在桃園縣復興鄉申請棄土證明部分,伊總共得到200 餘萬元。實際上申請棄土證明的廠商均未將棄土載運至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被告也知道運棄證明係不實的。而因為皇昌公司和林記公司這二件王鈞司已經介入,所以乙○○說這部分要先清掉,要把其中一部分利益給王鈞司,所以被告只能獲得每立方米4 元的利益,至於爾後的件數就比照公共工程每立方米5 元,私人工程10元等語(詳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3號卷㈡第2-38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5723號卷第22-24 、35-40頁;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74號卷㈠第8-9 、24頁;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74號卷㈡第93-100、143-145 、180-185 頁;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74號卷㈤第47頁);在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74號案件審理時結證稱:伊與王鈞司、乙○○一起去被告「帝國天下」住處時,伊還記得客廳是L 型的,王鈞司坐在被告旁邊,乙○○坐在王鈞司旁邊,伊坐被告另一邊。伊記得乙○○是拿桃園縣觀音鄉公所申請及核准的棄土證明給被告看,王鈞司有開口說如果被告有發棄土證明,每立方米可以給被告10元,乙○○在旁也點頭,伊想乙○○的意思是願意這麼做。後來到乙○○家裡談時,被告同意公共工程每立方米5 元、私人工程每立方米10元,且被告交代不要讓王鈞司知道,可能係因為乙○○認為少一個人分利益更多,被告也認為人多嘴雜,考量到利益分配,所以才決定除了王鈞司已經知道的皇昌公司、林記公司等公司的申請案外,不再讓王鈞司參與。伊每立方米可得3 、4 元,乙○○交付的200 萬元支票,其中120 多萬元是給被告的。至於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的公文部分係在被告辦公室、住家,部分係伊自己去收發處簽領,伊拿到公文後再轉交乙○○等情明確(參見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74號卷㈣第60-73 頁),在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伊與乙○○係經由一位大溪的朋友介紹的,當時伊朋友稱乙○○係在觀音買垃圾掩埋場廢土之類,問伊是否認識被告,伊稱認識,因此該友人就介紹乙○○給伊認識。伊與乙○○有在「黃金海岸」西餐廳談事情,當時在場的人有林嵩、乙○○、王鈞司、乙○○的先生趙陽好像也在場,當時王鈞司跟伊介紹棄土證明的市場價格、由來,乙○○有要求伊介紹被告給她認識,乙○○係希望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出具棄土證明文件,乙○○也有拿出觀音鄉公所或新竹縣政府發出來的棄土文件,表示要跟被告見面解說此事。之後伊也曾與乙○○一起去被告大溪住處,當時王鈞司好像也有去,去被告家中也是談棄土證明之事,乙○○還有拿出一疊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核發的棄土證明出來,且也有談到公共工程多少錢,一般營建工程多少錢之事,乙○○也有提及伊可得多少佣金,伊的佣金在「黃金海岸」西餐廳也有談到。在乙○○新店住處有談錢如何分,被告有在場,乙○○直接談的每個人分多少錢,伊現在已經不記得了。伊記得王鈞司在「黃金海岸」西餐廳時,有拿一張白紙寫皇昌公司,20幾萬立方公尺,被告分多少、伊分多少、他自己分多少等。伊在自己案件審理、調查局時所講的佣金比例前後不同,係因為乙○○向伊表示如果調查局問伊時,伊要說每立方公尺可得7 元,這樣的計算方式等於是伊全攬下來,不要扯那麼多人進去,乙○○還說會照顧伊家裡,所以伊在調查局時才會說伊可分7 元,而本案乙○○陸陸續續有給伊佣金,數額伊現在忘記了,乙○○當時給付1 張支票給伊,伊存在伊二姐帳戶內,支票兌現後,伊再提領出來,交付部分給被告,當時伊係在大溪國小的停車場將錢交給被告。至於王鈞司的部分,只有前面幾件有拿到錢,後來乙○○就不讓他參加了。伊還有幫忙去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跑申請棄土證明,因為跑很多件,伊現在已經忘記有多少件。當時乙○○跟伊說可以無償提供掩埋的土給桃園縣復興鄉,伊覺得很好,要再詢問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要不要棄土,至於能不能開棄土證明伊就不清楚了,但乙○○拿了很多範例給伊看,說桃園縣觀音鄉公所都是這樣做。伊沒有計算過伊在桃園縣復興鄉總共開立了多少棄土證明,而乙○○表示公文申請下來,有繁雜的手續,廠商拿到棄土證明後,如係公共工程,須持棄土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報驗,核准後,乙○○才會支付佣金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㈡第3-13頁),而證人己○○上開證述各節,與證人王鈞司於警詢、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74號案件審理時證稱:伊於85年4 、5 月間透過朋友認識乙○○,其後某日乙○○表示其遭警方列為劉邦友血案之清查對象,央求伊陪同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應訊,伊基於朋友立場乃應允陪同應訊,後來乙○○要伊邀己○○餐敘,主要係因為打算請己○○循以前在警界之關係,看得否取回乙○○遭查扣之支票,伊、己○○、乙○○夫妻乃在「黃金海岸」西餐廳會面,其間己○○聊及桃園縣復興鄉也有垃圾場,乙○○詢問可否取得營建工程申報用之棄土證明,己○○稱其與被告有交情,可問問看,乙○○即表示有錢大家賺,確定後再談車馬費、抽佣或吃紅等細節。後來伊與己○○、乙○○至被告「帝國天下」住處,伊確實跟被告說只要核發棄土證明就會有所得,每立方米被告可得10元,當時乙○○就坐在旁邊,且係乙○○在要去「帝國天下」當天,在電話向伊表示的,乙○○並稱如果事成會給伊吃紅,伊在「帝國天下」時有說棄土證明很好賺,之後伊即未再與乙○○去找過被告等情(詳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5723號卷第102-105 頁;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74號卷㈤第139-144 頁),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述:伊認識乙○○時不清楚乙○○在做何事,之後伊到桃園工作,有一天乙○○打電話給伊,稱其有一些困難,經過此事後,伊才知道乙○○有在做棄土證明。乙○○問伊有無熟人在桃園縣復興鄉,伊就介紹己○○給乙○○認識,當時約在桃園的「黃金海岸」西餐廳見面,之後,有一次安排時間去被告大溪的家談棄土證明之事,當時乙○○問被告桃園縣復興鄉是否有一個垃圾掩埋場,她有廢土可覆蓋垃圾,但當日講得很簡短,之後他們就不讓伊參與了。在被告住處談棄土證明時,乙○○有說要將利潤給被告,乙○○、己○○與伊確實有去被告的住處,伊並非要認罪協商才配合己○○的說詞等情互核以觀(參見本院卷㈠第207-217 頁),可知證人王鈞司確係介紹證人己○○認識乙○○之人,證人王鈞司、己○○、乙○○確曾因洽談棄土證明核發一事至被告位於大溪「帝國天下」住處,並在被告上開住處以每立方公尺10元期約被告違法核發棄土證明,且被告在該次會面後又與證人己○○同赴證人乙○○新店住處進一步商談,確定以後核准棄土證明之代價依公共工程與私人工程而有5 元、10元之別,雙方達成期約合意等情,應屬實情。

2、證人乙○○在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係於85年間開始向公家機關申請棄土證明,桃園縣復興鄉部分係請己○○代為處理,代價為私人工程一立方米17元,公共工程一立方米7 元。己○○係經由伊告知何家公司要申請棄土證明,由己○○寫申請表給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己○○於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准後再將棄土同意進場證明交給伊,伊再拿去臺北縣政府報開工,臺北縣政府會發文給鄉公所,鄉公所再次確認核准後,才會行文,只要臺北縣政府根據棄土同意書核准報開工後,伊就會支付佣金。伊共有給付皇昌公司的200 萬元給己○○,因皇昌公司有核可27萬米,以每立方米7 元計算的結果是190 幾萬元。在86年5 月間,己○○表示其與被告有親戚關係,伊想要確認,所以己○○帶伊至桃園縣復興鄉公所鄉長室,跟伊介紹被告係其表哥,桃園縣復興鄉確實需要覆土,但沒有談到一立方米多少錢;伊共與被告見過3 、4 次面,伊記得有一次係因林記公司的公共工程被撤件,己○○就帶伊去鄉長室,看被告能否同意恢復,但被告認為林記公司的土裡面有夾帶垃圾,所以不同意恢復。還有一次己○○用陳清明的名義去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30幾萬米棄土,後來發現公文係假的,伊就發文給臺北縣政府撤件,伊有因此事去找被告,請被告多審核,不要再亂發公文,此外還有在87年初己○○帶被告至伊新店住處借選舉經費1 千多萬元,但伊沒有同意。伊絕對沒有去過被告住處,而支付己○○的200 萬元,伊並沒有說要分給被告,也沒有承諾因核發棄土證明,要給被告多少佣金,伊也沒有跟被告提過棄土其實不會真的運到復興鄉。伊也未支付王鈞司仲介費,伊曾經交付王鈞司的60萬元係王鈞司、許秀環(或許秀媛)向伊借的,因為己○○係王鈞司介紹的,伊認為王鈞司不可能返還此60萬元,所以就當作是給王鈞司的紅包。伊曾經與己○○、王鈞司去過「黃金海岸」西餐廳,當時曾經問過己○○復興鄉是否有垃圾場需要覆土,但是不曾一起去過被告在「帝國天下」住處,係王鈞司、己○○為了認罪協商才說不實的口供。伊在委託己○○辦理棄土證明之前,己○○就有聲請一些不能用的東西,伊問己○○是否自己亂搞,且擔心公文是偽造的,若己○○認識被告,公文就有可能是真的,所以己○○才帶伊去桃園縣復興鄉公所鄉長室找被告,伊委託己○○申請的棄土證明,後來都有核發,但馬上又被撤件,所以伊沒有給己○○佣金。伊認為申請棄土證明係合法申請,若棄土沒有進場才會有問題,而因為己○○才知道復興鄉是否需要覆土,加上伊不會開車,一些錢給己○○賺,讓己○○幫伊去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伊跟營造廠商收一立方米15至18元,後來有漲到30至50元不等。而林記公司的棄土證明被撤銷時,伊有請己○○帶伊去找被告詢問撤銷的理由,被告係表示土不乾淨。委託己○○申請的棄土證明,都是由己○○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領取後直接拿到伊住處,伊支付己○○200 萬時,皇昌公司的棄土證明尚未被撤銷,此200 萬元可算是伊借給己○○的,也可算是己○○預支佣金云云(參本院卷㈠第148-171 頁),雖證人乙○○否認有何期約、交付賄賂之事實,然由證人乙○○前開證述,不難知悉其欲透過證人己○○與被告之關係,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發棄土證明之承諾甚明,否則以本案證人乙○○透過證人己○○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之棄土證明少則數千,多則高達數十萬立方公尺,證人己○○僅僅代為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遞送申請書,俟核准後再代為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承辦人員簽收公文,轉交證人乙○○,即可獲得證人乙○○前開證述所稱之視核准棄土數量,以每立方公尺7 元計算之佣金,則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皇昌公司所申請之棄土數量核算,證人己○○即可獲取190 萬3475元之佣金,豈屬情理之常,此顯非證人乙○○以「請己○○代為跑腿,一點錢給己○○賺」即可搪塞,若非證人乙○○、己○○與身為桃園縣復興鄉鄉長之被告間已有承諾,經由證人己○○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之申請,均能順利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發之同意棄土、確認運棄文件,實無以致之。觀諸依證人己○○前開就皇昌公司、林記公司應分配給被告之利益計算結果(計算式:271925立方公尺×4 元+50000立方公尺×4 元=0000000 元),此與證人己○○一再證稱證人乙○○表示轉交「120 餘萬元」之證詞幾近相符,佐以卷附陳敬智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第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之存摺影本所示,該帳戶於86年3 月24日確託收1 張面額200 萬元之支票,該支票於同年月27日兌現後,翌日(28日)該帳戶即有提領216 萬元之紀錄,更徵證人己○○所證述以陳敬智之帳戶兌現證人乙○○交付之支票,並於該支票兌現後,將其中120 萬元(證人己○○歷次證述均謂120 「餘」萬元,惟既未能明確查知證人己○○所交付逾120 萬元之數額,應以有利被告之認定,即證人己○○交付被告之現金為120 萬元)交付被告乙節,應非虛妄。

3、雖證人乙○○否認有對被告期約、交付賄款,並稱上開200 萬元支票係用來支付證人己○○申請皇昌公司27萬多立方公尺棄土之代價云云。惟查皇昌公司之棄土申請案,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准271925立方公尺,以每立方公尺7 元計算,應為190 萬3475元,已如前述,與證人乙○○所交付予之200 萬元支票尚有9 萬6525元之差,並非一筆小數目,證人乙○○係從商之人,與證人己○○無特別交情,證人己○○負責跑件取件之角色,在商言商,實無必要捨棄近10萬元不顧。況申請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准棄土之利益龐大已如前述,且證人乙○○是否得取得此龐大利益,端視其能否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出具之同意棄土、確認運棄之公文,然證人己○○在本案中所扮演之角色並無法確保證人乙○○必能順利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出具之同意棄土、確認運棄之公文,證人乙○○復已透過證人己○○與被告取得洽談核發棄土證明之機會,衡情證人乙○○必會想盡辦法得到被告之承諾,以被告綜理桃園縣復興鄉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得到被告之承諾,幾等於確保可順利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出具之同意棄土、確認運棄之公文,在此情形下,證人乙○○卻僅支付每立方公尺7 元之佣金給證人己○○,而未與被告有何期約賄賂之實,尤非可能。

4、而乙○○經證人王鈞司、己○○引見認識被告後,為瞭解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公文流程狀況,乃以證人乙○○為實際負責人之趙陽公司以86年2 月12日趙陽實字第1052號函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提出棄土150 萬立方公尺之申請,證人丙○○即於同年月26日擬具意見稱:「本鄉枕頭山垃圾場因無防治設備,造成空氣污染,擬於省府核准完成更新前以覆土方式控制煙害,該公司可免費提供一般廢棄土,2年期使用,可否同意,請核示」等語,呈由被告核閱,被告批示「可」後,即以86年2 月27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2524 號函同意85萬立方公尺棄土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事實上包括被告在內,證人乙○○、丙○○等人均知不會有覆土進入垃圾場,以趙陽公司名義所為申請,無非在使大家熟悉流程,此亦可由趙陽公司之申請並無特定之工程名稱得到印證,與其他廠商乃為特定工程或建照執照必須取得棄土證明供主管機關審核、備查明顯不同。

(三)如附表所示之各營建廠商於86年2 月間起,陸續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願將營建工程所產生之營建土方無償提供予桃園縣復興鄉公所供枕頭山垃圾場掩埋垃圾之用,並經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函覆同意營建土方進入枕頭山垃圾場等事實,有各該公司申請書、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函覆同意進場函文等件附卷可稽(各廠商名稱、申請、核准情形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惟:
  1、證人即林記公司計畫經理廖世照於警詢時證稱: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工程有於86年3 月間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棄
      土證明,林記公司係與全德營造有限公司簽訂合約,載明
      棄土證明及挖運均由全德營造公司李文恭負責,至於如何
      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棄土證明、計價及有無代價,李文
      恭比較清楚。上開工程至87年3 、4 月開始已經停止清運
      棄土,之前有7 、8 處棄土場,但從未運棄至桃園縣復興
      鄉垃圾場。因棄土文件須送捷運局審查,並辦理現場會勘
      ,在未核可之前不能棄土,所以李文恭不願先付錢,也因
      為乙○○拿不到錢,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才會變來變去,一
      下註銷,一下復准部分等語;證人李文恭則證述:86年初
      乙○○至土城現場工地游說其可取得棄土證明,伊認為合
      理就請林記公司發函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後雖取得
      證明,但並未付款給乙○○等情(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104-109 頁);
  2、證人即承包泛亞工程建設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泛亞公司)
      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工程之棄土運棄工程之陳木松於警詢時
      證稱:伊提供給泛亞公司之棄土證明係經張洪淼介紹乙○
      ○與伊認識,當時乙○○同意在提供棄土證明供伊承包之
      前開工程,並順利領取款項後,再依乙○○所提供之棄土
      證明上所記載之棄土數量,每立方公尺38元支付乙○○作
      為酬勞,其後乙○○即交付伊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3 月
      20日同意棄土進場證明函,伊也有依約定於86年7 月間支
      付乙○○102 萬元報酬,惟伊所承包清運之廢土,係全數
      傾倒於泛亞公司附近之八德市公所某管線工程工地作為回
      填之用,當初傾倒的代價是每車300 元,因為泛亞公司要
      求伊必須取得合格的棄土證明,不得將廢土作為其他工程
      用途,所以伊無法依規定將棄土地點改為八德市工地,本
      案之棄土確實均未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屬實等語(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198-20
      4 頁);
  3、證人即福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麒公司)財務
      會計經理郭惠玲於警詢中證稱:福麒公司承包「三芝國小
      興建工程」、「石門鄉○○○○道路拓寬工程」,其中「三
      芝國小興建工程」指定陳錦春出任專案經理,由魏水源出
      任工地主任,「石門鄉○○○○道路拓寬工程」則由嚴璧山
      出任工地主任。上開工程需要提示棄土證明才能獲相關單
      位准許開工,取得棄土完成竣工證明才能獲相關單位准許
      繼續施作,但此種業務是由負責之工地主任才知悉細節,
      依福麒公司規定,係由工地主任負責接洽取得棄土證明及
      棄土完成竣工證明,伊再依據工地主任報回之棄土清運發
      票支付款項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
      第4373號卷㈠第99-105頁);證人魏水源則於警詢證稱:
      依臺北縣政府現行規定,福麒公司承包施作臺北縣三芝國
      小教室新建工程,於工地放樣前,須先取得棄明證明,而
      於進行地下室及基礎工程前,則須取得棄土竣工完成證明
      ,故福麒公司為取得棄土證明及棄土竣工完成證明,伊即
      與橫山工程有限公司之張文聰簽立土方工程合約書,處理
      有關挖土、運方、棄方等,故關於取得棄土證明及棄土竣
      工完成證明部分,即由橫山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至於橫山
      公司實際將廢土傾倒何處或取得棄土證明及棄土竣工完成
      證明之過程,伊並不清楚,但福麒公司確實於86年10月及
      12月間,先後收到臺北縣政府及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寄來的
      棄土證明及棄土竣工完成證明,得以順利進行施工,福麒
      公司並已依約給付橫山公司200 萬元工程款等情(參同前
      偵卷第106-111 頁);證人即橫山公司股東陳煌武則於警
      詢中證稱:關於三芝國小校舍新建工程之廢土清運、取得
      棄土證明及棄土竣工證明轉由聯晟運輸公司江再發負責,
      代價計160 餘萬元,至於聯晟公司江再發將棄土運至何處
      及如何取得棄土證明、棄土竣工完成證明,伊亦不清楚等
      語(見同前偵卷第112-116 頁);證人江再發則於警詢中
      證述:伊向陳煌武承作三芝國小校舍新建工程廢土清運等
      ,價金130 萬左右,其中包括要取得棄土證明等文件,但
      伊沒有管道取得,所以伊經朋友介紹認識星佑營造公司之
      陳勝順,經與陳勝順洽談後,陳勝順同意以每立方公尺90
      元之價錢提供棄土證明,陳勝順後來有提供桃園縣復興鄉
      公司同意清運廢土的證明,因該工地的棄土量約1100餘立
      方公尺,所以陳勝順要伊開立1 張約100 萬元的支票完成
      付款,至於陳勝順以何管道取得棄土證明,伊不清楚,且
      三芝國小校舍新建工程廢土的清運,都由司機運棄至臺北
      縣八里鄉,並未運到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同意之運棄地點等
      情(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他字第601 號卷第
      190-195 頁);
  4、證人即光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泉公司)工管
      部副理戴永達在警詢中證稱: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工程之棄
      土進場證明係委由趙陽公司辦理,係由楊春生介紹乙○○
      給伊認識,光泉公司與乙○○議定棄土進場證明及清運完
      竣證明資料,每立方公尺為85元,棄置數量為39000 立方
      公尺,所以總價款是331 萬5000元。起初乙○○是尋妥桃
      園縣觀音鄉,但不知何故,桃園縣觀音鄉公所不同意,所
      以才改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因為大臺北地區合法的
      棄土場不好找,建築工程的棄土證明業界大多委由土方業
      者負責提供,代價依數量核算,另上開工程實際上自3 月
      間即報開工、動工,只是棄土證明是事後趙陽公司找到後
      補件的。光泉公司的棄土證明及完竣證明均係透過乙○○
      轉交,因本案光泉公司共交付乙○○348 萬750 元等語(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55-6
      4 頁);
  5、證人即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泰公司)工務
      經理張素碧在警詢中證稱:附表編號六所示工程曾向桃園
      縣復興鄉公所申請棄土126585立方公尺,該棄土證明係由
      賴有慶介紹乙○○給伊認識,隔了數日後,賴有慶表示乙
      ○○要求由潤泰公司發文給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棄土證
      明,後來伊就交付公司申請函給賴有慶,約在86年5 月底
      賴有慶交付伊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公函,伊再持以申請放樣
      勘驗,放樣勘驗通過後,公司先行支付70% 之棄土費土約
      0000000 元予賴有慶,計價方式為每立方公尺100 元,因
      工程尚未完成,所以尚餘30% 之棄土費用未支付等語(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258-26
      3 頁);
  6、證人即涂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涂氏公司)發包
      主任鄭仲良在警詢中證稱:如附表編號八所示工程之棄土
      工程係轉包給慎佑公司處理,有關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
      請棄土證明部分均由黃秋香處理。證人黃秋香則證稱:桃
      園縣復興鄉公所的棄土證明係透過乙○○辦理,乙○○告
      知棄土證明市價是每立方公尺100 元,伊向涂氏公司請款
      72萬4000元,該工程的棄土實際運棄何處伊不清楚,伊只
      將每台拖車清運費用3500元交由司機,由司機自行決定棄
      置廢土地點等情(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
      第4376號卷第179-186 頁);
  7、證人即合利公司工務部經理郭文龍在警詢中證稱:附表編
      號十所示工程的棄土為1158立方公尺,實際上的棄土係承
      包給承源土木包工業的林豐茂負責等語;證人林豐茂則證
      稱:伊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的棄土證明係由楊春生介紹
      伊認識乙○○,並至乙○○位於北投稻香路家中談如何取
      得棄土證明,乙○○表示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的棄土證明要
      16萬元(相當於每立方公尺138 元),伊答應後即交付16
      萬元現金予乙○○,乙○○即交付一張打好「貴所垃圾掩
      埋場每日衛生掩埋所需用土,本公司願無償提供」之文件
      ,要伊拿去合利公司蓋章,過了一段時間,乙○○即交付
      一張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准許合利公司的土方可運至該鄉垃
      圾掩埋場的文件給伊,合利公司拿該文件向臺北縣政府建
      管課申請放樣勘驗,但遲遲沒有核准,合利公司等不及,
      伊即再向臺北縣安坑棄土場申請棄土證明。該工程的棄土
      並未依據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所出具的棄土進場地點運棄至
      該垃圾場等情(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
      4376號卷第213-220 頁);
  8、證人即寶成公司工地現場監工簡志偉在警詢中證稱:附表
      編號十二所示工程曾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棄土證明,
      寶成公司的申請棄土文件,係伊於86年3 月交付楊春長,
      再由楊春長去申請,86年7 月楊春長再將棄土證明交予伊
      ,寶成公司係以每立方公尺120 元之代價,合計約164 萬
      元之價格取得上開棄土證明,款項係分2 次交給楊春長,
      第2 次交付款項時,楊春長將運棄完成公文交給伊。上開
      工程的棄土實際運棄何處,伊不清楚,但伊可確定棄土絕
      對不可能運往復興鄉垃圾場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248-257 頁);證人楊春長
      於警詢時證稱:伊係經由伊弟弟楊春生得知有廠商動工需
      棄土證明時,由伊主動與建商或廠商洽談,待談好需要之
      棄土證明數量及價金後,將建商或廠商的資料交給楊春生
      ,陳順勝等人去辦理棄土證明,而後再由伊轉賣給廠商賺
      取價差,由伊經手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核發棄土證明
      的廠商有久年公司、寶成公司、合利公司、順啟公司等情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87
      -95 頁);
  9、證人即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鴻公司)泰山
      鄉停車場工地主任柯德潤在警詢中證稱:附表編號十三所
      示工程係屬建築工程,申請開工時,需檢附棄土場證明等
      資料,才能得到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的許可開工,承
      鴻公司以每立方公尺60元,總計108 萬元的代價委託廖麒
      程取得新竹縣湖口鄉公所的棄土證明,向臺北縣政府申請
      開工後,由於該工程棄土量18000 立方公尺約10餘天即挖
      掘完畢,承鴻公司要求廖麒程向新竹縣湖口鄉公所申請棄
      土完工報告書,以應工務局查驗之需,但廖麒程一直拿不
      出來,於是承鴻公司又委託呂信宏去取得棄土完工報告書
      ,不久,呂信宏先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同意傾倒廢土之
      公函,由承鴻公司向臺北縣政府申請變更棄土地點,但呂
      信宏尚未提供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確認完成棄土傾倒資料前
      ,廖麒程突然提供1 份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8 日桃
      縣復鄉民字第8611501 號函,確認廢土已經進入桃園縣復
      興鄉垃圾場及指定地點貯存備用,因為向桃園縣復興鄉公
      所申請棄土證明之人為呂信宏,何以係廖麒程提出,伊即
      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一位自稱秘書之人查詢何張函文為真
      ,該秘書表示後面一張的函文才是真的,為了查證前情,
      伊請廖麒程、呂信宏前來對質,二人皆堅稱其持有之公文
      才是真的,隨同呂信宏前來的女性友人也曾在停車場工務
      所表示要打電話給桃園縣復興鄉鄉長,要鄉長不要處理此
      案件,不久之後,承鴻公司即接到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停止
      傾倒廢土的公文。承鴻公司係以每立方公尺160 元的代價
      委託呂信宏,並已支付144 萬元予呂信宏,剩下的尾款要
      等臺北縣政府完成審核才支付等情(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3號卷㈠第127 -136頁);
  、證人即宏東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東公司)業務經理
      吳初雄在警詢中證稱: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工程有關之棄
      土清運作業係轉包給上皇交通公司清運,該工程曾於86年
      7 月18日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棄土證明,桃園縣復興
      鄉公所於86年7 月30日同意並出具進場證明,並於86年8
      月29日出具棄土清運完工證明。宏東公司取得桃園縣復興
      鄉公所出具之棄土證明是經由乙○○仲介,乙○○表示將
      建照影本及棄土數量交給她就可以取得棄土證明,因為宏
      東公司急欲取得棄土證明作為該工程申報開工放樣之用,
      因此便請乙○○辦理棄土證明一事,至於乙○○如何向桃
      園縣復興鄉公所申領棄土證明之過程,伊並不清楚。而宏
      東公司向乙○○購買之棄土證明係以棄土數量計價,每立
      方公尺110 元,而申報之棄土量是36000 立方公尺,總價
      是396 萬元,付款方式是在伊與乙○○洽談時先支付訂金
      10萬元,取得棄土進場證明及運棄完工證明之後,伊於86
      年12月10日再匯386 萬元至乙○○帳戶內。上開工程並未
      依取得之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出具之棄土進場地點運棄至復
      興鄉垃圾場,實際是運至中和四號公園做為植木覆土園景
      之用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
      號卷第167-178 頁);
  、證人即久年公司施工處長趙崇義在警詢中證稱:如附表編
      號十六所示工程曾於86年7 月間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
      棄土證明,伊係經由楊春生介紹認識陳先生、「阿輝」及
      楊春長,但陳先生拿到申請文件就要伊付錢,伊認為不可
      靠,後來係由「阿輝」幫伊申請棄土證明,一直到完成為
      止。而棄土證明係楊春生與伊計價,當時是每立方公尺90
      元,86年7 月伊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准予進土之公函後
      ,即依「阿輝」指示匯款10萬元至楊春長帳戶內,11月間
      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已經運棄廢土4500立方公尺的公函
      後,伊電匯30萬5000元至楊春長帳戶內。但久年公司的棄
      土4500立方公尺並沒有運到復興鄉垃圾場內等語(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161-166 頁
      );
  、證人即新東陽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東陽公司)工地
      主任陳景哲在警詢中證稱: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工程申報
      之棄土數量是7500立方公尺,實際棄土量是7400立方公尺
      ,該工程的棄土清運作業是轉包給川竣工程公司負責人賴
      聰銘處理等語;證人賴聰銘則在警詢中證述:伊是透過乙
      ○○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取得棄土證明,伊將建照等資料
      給乙○○去辦理棄土證明,後來乙○○通知伊已經辦好,
      但事後新東陽公司收到桃園縣政府的通知函,不准外縣市
      進入桃園縣倒棄土,不同意使用該棄土證明,所以伊告訴
      乙○○此事,並未支付任何費用給乙○○,而實際上根本
      沒有所謂的棄土貯存場,實務上營建廢土均是一次挖運完
      成運棄,廠商支付清運棄土的費用也是以一次為限,不可
      能再支付第二次自棄土貯存場挖運至永久貯存場之費用等
      情(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
      120-127 頁);
  、證人即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福公司)協理
      謝家進在警詢中證稱: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工程之棄土工
      程係轉包給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處理,而台力公司再分
      別與力際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清運上開工程廢土。上開工程
      有向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提出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所發出的廢
      土同意進場證明申請開挖,但後來因為該同意進場證明內
      容不實又將該申請撤回。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的同意進場證
      明是由力際公司介紹的李進福所提供,李進福與公司約定
      的代價是每立方公尺150 元,但必須俟廢土清運完竣證明
      通過申請才付錢,目前尚未支付酬勞予李進福,因政府現
      行法令對營建業來說實在無法取得合法廢棄土證明,未免
      造成公司重大損失,不得已才使用內容不實的廢棄土證明
      ,希望執法機關能夠諒解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87年度偵字第4373號卷㈠第4-13頁);證人李進福則證
      稱:伊協助宏福公司工地之棄土證明,係透過乙○○辦理
      ,乙○○本身係從事找尋棄土場提供棄土證明供他人傾倒
      土方之業者,伊向乙○○所取得之棄土證明約定每立方公
      尺100 元至110 元,但因棄土證明沒有被臺北縣政府工務
      局建管課接受,所以力際公司並未向宏福公司請款,伊也
      未支付款項予乙○○等語(見同前偵卷第14-21 頁);
  、證人即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都市公
      司)襄理張則然在警詢中證稱: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工程
      曾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棄土證明,係委由賴聰銘、黃
      秋香處理。公司取得棄土證明後,據以向臺北縣工務局建
      管部門申報基礎版勘驗,並獲准備查,至於棄土實際清運
      何處,及有無依據取得之復興鄉公所出具之棄土進場地點
      運棄至該鄉垃圾場,伊則不清楚等語;證人賴聰銘則證述
      :伊係將大都市營造公司的棄土證明申請交予乙○○指派
      之員工處理,伊與乙○○言明每立方公尺90元計算,伊親
      自至新店市○○路11巷94弄2 號乙○○之住所交付頭期款
      15萬元的現金給乙○○,並取得棄土證明,餘款93萬元則
      由乙○○之夫趙陽至伊住處,由伊開立支票交由趙陽收受
      。關於1517號建照工程棄土,其中可回收之良質土均運送
      至三峽私人堆置場,轉售予綠化工程業者,餘無價值之棄
      土,則由司機自行處理,未送至復興鄉垃圾場等情;證人
      黃秋香則證稱:伊經由同業認識乙○○,言明每立方公尺
      120 元,頭期款20萬元係交給乙○○的丈夫趙陽,並取回
      棄土證明,尾款186 萬元則開立支票給趙陽收受。關於98
      3 號建照工程棄土,其中可回收之良質土均運送至五股鄉
      ○○路私人堆置場,餘無價值之棄土,則由司機自行處理
      ,未送至復興鄉垃圾場等情(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128-140頁);
  、證人即勵陽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勵陽公司)、麗陽建
      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陽公司)工務部經理黃麗謙在警
      詢中證稱:附表編號二十、二一所示工程有向桃園縣復興
      鄉公所申請棄土證明,關於棄土證明申請情形係由協源營
      造有限公司之曾建東負責,該工程的棄土運棄何處伊不清
      楚,但不可能運棄至復興鄉垃圾場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221-228 頁);證人
      曾建東則證稱:上開工程的土方工程係發包給陸吉企業有
      限公司李永村負責承攬,據伊了解,李永村係透過乙○○
      、黃雨成取得棄土證明,前後李永村並支付了1150萬元等
      情(見同前偵卷第229-232 頁);
  、證人即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和公司)業務
      部科長陳禧耘在警詢中證稱: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工程申報
      棄土數量為56300 立方公尺,但沒有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
      申請棄土證明,但康和公司已離職之林沅泓曾提供上開工
      程建照給若干小包,讓渠等申請棄土證明,取得後再讓渠
      等承作棄土清運,但係何小包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棄
      土證明,已無法查證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
      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243-247 頁);
  、證人即萬倫公司負責人駱美惠於警詢中證稱:附表編號二
      六所示工程之土方工程,是由業主委託茂燿實業公司施作
      ,至於茂燿公司如何清運、載運至何處伊均不清楚,棄土
      證明的文件係由一位林先生處理,後來萬倫公司取得桃園
      縣復興鄉公所棄土證明後,即向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
      申請基礎版勘驗,之後臺北縣政府函萬倫公司,伊才知道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的公文來源有問題等語(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3號卷㈠第117-125 頁);
  、證人即透過證人乙○○申請順啟公司、合利公司、嘉信公
      司、寶成公司、久年公司棄土證明之陳順勝在警詢時證述
      :伊於85年初經朋友介紹認識楊春生,當時楊春生向伊表
      示,其有地方可以處理棄置廢土,有需要可以找他。86年
      4 、5 月間,魏聖展找伊,詢問伊有無辦法提供棄土證明
      ,於是伊問楊春生,楊春生表示棄土證明每立方公尺95元
      ,介紹成功伊可得5 元佣金,經魏聖展同意後,伊即與順
      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棄土合約,再由魏聖展提供順啟
      公司資料給伊,伊交給楊春生,楊春生告訴伊會將順啟公
      司的資料交給乙○○辦理,乙○○與被告熟識,乙○○會
      請桃園縣復興鄉公所開立棄土證明給順啟公司,約隔了5
      、6 天,乙○○方面通知伊,要伊至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拿
      棄土證明,86年7 月初順啟公司即開立100 萬元支票給伊
      ,伊扣下佣金22萬元後,將餘款59萬元交給楊春生,不久
      順啟公司通知棄土證明拿錯了,他們要的是棄土進場完成
      證明,楊春生告訴伊直接將棄土證明交給清潔隊長丙○○
      ,隔幾天,乙○○通知伊至復興鄉公所領取完成棄運證明
      ,伊交付完成棄土證明給順啟公司後,順啟公司就開立00
      00000 元的支票給伊,伊再將280 萬元交付楊春生,由楊
      春生轉交乙○○。除順啟公司之棄土證明外,楊春生還有
      介紹合利公司、嘉信公司、寶成公司及久年公司向桃園縣
      復興鄉公所申請棄土證明,伊開價棄土證明每立方公尺90
      至95元,伊可抽5 元佣金,伊請乙○○幫忙,由伊跑件,
      自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處取得棄土證明交付合利等公司。但
      於86年8 月間,伊私下與丙○○接洽,請丙○○私下承接
      承鴻公司的棄土證明,但被乙○○抓到,透過被告註銷合
      利等4 家公司的棄土證明,以斷絕伊向復興鄉公所取得棄
      土證明的可能。且86年10月間承鴻公司事件後,伊曾私下
      找被告開立棄土證明,希望被告能再核准合利等4 家公司
      棄土證明,伊一樣會支付錢給被告,被告表示再通知伊,
      但因乙○○阻撓,被告才未再通知伊等語(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30-33 頁);證人
      楊春生在警詢中證稱:伊曾介紹光泉公司、順啟公司、合
      利公司、久年公司找乙○○、陳順勝、阿輝及楊春長代辦
      同意廢土進場和清運完畢證明。約於86年3 月光泉公司經
      理戴永達以電話聯絡稱該公司有一工程有39000 立方公尺
      的棄土,問伊有沒有認識的人可以取得棄土證明,伊曾經
      聽說乙○○有辦法,所以伊跟乙○○提及此事,乙○○表
      示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需要棄土回填,可以以此理由向桃
      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但每立方公尺索價90元,可付伊10
      元回扣,伊回報戴永達,經戴永達同意後,伊即介紹戴永
      達認識乙○○,事情辦妥後,乙○○即開立1 張39萬元的
      支票給伊作為佣金。因為棄土證明一般人無法取得,只有
      少數人辦得到,所以必須支付額外的費用,伊不清楚光泉
      公司之棄土是否有運至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當回填土。順
      啟公司的部分則是介紹阿展跟陳順勝談,事後陳勝順致送
      13萬元或15萬元作為佣金,伊聽陳順勝稱提出的棄土證明
      係以垃圾場回填土名義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的。合利
      公司的部分則是伊介紹林豐茂給伊哥哥楊春長及阿輝認識
      ,事後伊知道阿輝及楊春長也是透過陳順勝向桃園縣復興
      鄉公所申請的。久年公司部分則是久年公司工務部經理趙
      崇義詢問伊有無認識的人可取得棄土證明,伊即介紹陳順
      勝辦理,但陳順勝拖拖拉拉,事情未辦妥就要錢,趙崇義
      向伊抱怨,伊即介紹阿輝給趙崇義認識,最後是以每立方
      公尺90元之代價取得棄土證明。伊沒有直接與桃園縣復興
      鄉公所的人員洽辦棄土證明或經手轉交棄土證明等語(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第2-13頁
      );
      是由前開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棄土之營建廠商各證人
      所述可知,各營建廠商透過證人乙○○,或其他中間人輾
      轉經過證人乙○○取得同意棄土、確認運棄文件,所願支
      付之價金高達每立方公尺38至150 元之間,且實際上棄土
      大多交由其他清運公司承包、處理,加以附表所示各工程
      之施工地點均在臺北縣,距桃園縣非近,復興鄉又地處桃
      園縣偏僻山區,上開各工程之營建棄土根本不可能運至桃
      園縣復興鄉,實則循合法之管道,絕無取得桃園縣復興鄉
      公所核准同意棄土證明、確認運棄證明公文之可能,此即
      各該營建廠商願意支付高額代價之理由,否則依被告所辯
      ,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確實需要廢土供掩埋垃圾,各營建
      廠商又願意無償提供,一方面既可解決桃園縣復興鄉垃圾
      場之問題,一方面各營建廠商又得以持以向主管機關申請
      開工勘驗放樣,豈非各取所需,皆大歡喜,各營建廠商只
      要依規定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在垃圾場所需廢土之
      範圍內,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自會欣然同意廢土進場,並視
      廢土進場之實際狀況,出具確認運棄公文,實無支付每立
      方公尺38至150 元高額代價之必要,由此亦可知悉何以證
      人乙○○不惜支付證人己○○佣金,向被告期約、交付賄
      賂,以取得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准之同意棄土進場、確認
      運棄文件之理由。
(四)又證人丙○○在警詢時證稱:桃園縣復興鄉垃圾掩埋場原
      無門禁管制,自86年12月間起,才雇請臨時人員4 人,輪
      班全天候管制人員、車輛進出。桃園縣復興鄉每日生產之
      垃圾約30至35公噸,視淡、旺季而有些出入,垃圾進場均
      無記錄。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同意外來棄土進入垃圾掩埋場
      ,因人力不足之故,並未依相關規定加以管制或登錄列管
      ,且桃園縣政府曾於86年10月間函告禁止桃園縣復興鄉公
      所同意或使用外縣市棄土作為垃圾覆土之用。又桃園縣復
      興鄉垃圾掩埋場係向林務局租用林地,在82年以前僅約2
      公頃,以焚燒法處理垃圾,因煙害造成民怨,82年起為擴
      大垃圾場面積,以便改以覆土法處理垃圾,乃向林務局請
      准增加租用林地至約5 公頃,原以鄉內零星營建工程之廢
      土方就近覆土掩埋垃圾使用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86年度他字第601 號卷第35-40 、49-50 頁);而證
      人即87年3 月1 日擔任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清潔隊長之丁○
      ○於警詢時亦證稱: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成立迄今約16年
      ,因為位置偏僻,且入口處未做指標,所以一般外人均不
      知道此處有垃圾掩埋場,另依自垃圾掩埋場成立即在該處
      工作之董德海,及85年間進入清潔隊工作之阮呂學銘證實
      ,每日的垃圾量不大,由目視可知有無外來的垃圾或廢土
      傾倒。垃圾場成立以來,大都每月焚燒垃圾1 、2 次,以
      挖附近之泥土來掩埋及覆蓋,後來因為鄉民反應焚燒之廢
      氣造成空氣污染,才停止焚燒,並於86年下半年成立管制
      站,並由董德海、阮呂學銘、呂文治等3 名管制員負責管
      制非桃園縣復興鄉之垃圾車、廢土車不得進入,伊也從未
      聽說有桃園縣復興鄉有設置廢土貯存場,分批運至垃圾掩
      埋場之情事等情(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
      第4373號卷㈠第68-71 頁),再佐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87年5 月19日至桃園縣復興鄉枕頭山垃圾場
      勘驗時,訊之斯時擔任桃園縣復興鄉清潔隊隊員之董德海
      、歐維智、呂阿貴、高雲清、倪正直、徐進發、曾玉碧、
      林素卿、徐春寶、高志弘、呂萬中、余明德、江支銅及垃
      圾場管制站人員余明義、阮呂學銘等人結果,在被告任桃
      園縣復興鄉鄉長期間,上開人員並未看到有廢土進垃圾場
      掩埋垃圾,自86年12月以後亦無廢土進場,掩埋垃圾之廢
      土則係清潔隊員自行在旁挖掘泥土掩埋屬實(參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768號卷第49-53 頁),
      綜前各情可知,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於86年間,實際上並
      無何廢土進入用以掩埋垃圾,相關掩埋垃圾所需之泥土均
      係由清潔隊員挖掘附近之泥土加以掩埋、覆蓋,當時桃園
      縣復興鄉垃圾場係因循上開模式處理垃圾,根本沒有任何
      外縣市運至之廢土供掩埋垃圾之用,更未設置廢土貯存場
      先行貯存供掩埋垃圾之廢土,再分批運至垃圾場掩埋垃圾
      ,由此更徵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於86年間縱未核准外縣市之
      棄土進入垃圾場,現狀垃圾場亦可正常運作,被告、證人
      乙○○顯係假藉桃園縣復興鄉枕頭山垃圾場需覆土掩埋垃
      圾,取得同意棄土、確認運棄文件,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至
      明。
(五)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至二六所示之各營建廠商之棄土
      申請、確認運棄及同意登錄列管等函文,均係由證人丙○
      ○簽稿,被告批示核准(詳參附表載明由被告批示、決行
      部分)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實。證人丙○○
      在本院審理時固結證述:伊於86年間係在桃園縣復興鄉公
      所擔任民政課課員兼清潔隊隊長,清潔隊隊長負責處理清
      潔隊業務、垃圾場管理等,伊接手之前,垃圾都是直接丟
      棄在核定的垃圾場,伊接手後,發現垃圾場週邊民眾抗議
      得很厲害,垃圾沒有掩埋,日曬雨淋後會產生一種氣體,
      會燃燒造成惡臭,直接影響附近的居民及商家,伊依據環
      保署垃圾場管理法規規範,垃圾一定要掩埋,伊將此事報
      告被告,並與附近居民協調會以覆土方式改善垃圾場的情
      況。而覆土的來源,當時本來希望由公家預算編列購買乾
      淨土的費用,結果很困難,因復興鄉公所係屬於比較貧窮
      的鄉鎮,無法編列,被告就指示其有一個朋友也是鄉內子
      弟,可幫忙免費提供廢棄的土送到鄉內,供垃圾掩埋之用
      ,後來被告介紹己○○給伊認識,說己○○可以提供廢棄
      土,被告並指示伊日後己○○會將廢棄土的公文送到鄉公
      所,要伊儘量配合己○○的公文作業,簽好後送給被告批
      示,至於垃圾場究竟需要多少的棄土量,伊並無概念,而
      當時公文來後,伊負責擬稿送給一層人員即鄉長或秘書批
      示決定,伊沒有准許的權限,被告並未詢問伊垃圾掩埋的
      次數、數量大約需要多少,但是核准棄土進場後,實際上
      土沒有送到垃圾場內,因為有時垃圾場無門禁亦無人管理
      ,有不知名的車輛載棄土至垃圾場,伊以為係核准的棄土
      ,後來查證後並不是,伊有將棄土未到垃圾場之事告訴被
      告,己○○轉述有一部分沒有送到垃圾場的土係先放在外
      面租用地,因土不是完全乾淨,要稍微整理後,待需要時
      再送過來。廠商申請確認運棄證明,稱棄土係先運到暫時
      的儲存地,伊就簽稿呈給一層,後來被告簽核公文後,伊
      就答覆給廠商有關運棄部分已經完成。伊並不知道總共核
      發多少棄土證明,伊也沒有概念復興鄉垃圾場面積多大,
      可以容納多少棄土量,公文來伊只負責簽擬,核定的權限
      係在一層,確認運棄證明的核發一定要棄土確實進入垃圾
      場才能核發,但是伊根本不知道棄土有無進場,就先行簽
      擬。伊所簽擬的公文除了從收發單位進來者外,還有一部
      分是被告直接交給伊的。伊印象中桃園縣政府有發公文函
      示不可以再收受其他地區運進來的棄土,但被告指示如有
      類似的公文進來,還是繼續依照原來的作業程序作,後來
      伊發現棄土沒有進來,就不想再簽這樣的擬稿,因每次同
      意後沒有進場、又註銷,伊有向被告報告過棄土根本沒有
      進入垃圾場之事,也有問被告為何要繼續擬簽稿,但被告
      說己○○是鄉內的人,在外幫人做棄土證明,要伊繼續協
      助己○○,所以後來伊還是按照指示做云云(詳見本院卷
      ㈡第14-21 頁),惟證人丙○○係桃園縣復興鄉鄉公所之
      民政課課員兼清潔隊隊長,其對於桃園縣復興鄉枕頭山垃
      圾場所需覆土需求量及斯時垃圾場掩埋垃圾之實情,自難
      諉為不知,其竟仍配合被告,在被告交付各營建廠商棄土
      申請函時,虛偽簽擬「本鄉枕頭山垃圾山為維護場內環境
      衛生,需每年75萬立方之棄土供垃圾掩埋之用」、「本鄉
      尚需部分棄土供垃圾掩埋之用,可否准予該公司棄土進入
      本鄉垃圾場及備用貯存場內」等意見(詳參附表各簽擬意
      見),交由被告批示,據以核准棄土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垃
      圾場。被告雖辯稱:己○○送申請書至鄉公所給伊,伊即
      交付主辦丙○○,經正常程序,伊批核後,丙○○將棄土
      證明交給伊,伊再直接交付己○○。後來86年5 月間,己
      ○○再去找伊,伊有詢問為何棄土證明已核發,土卻遲遲
      未進場,己○○表示因為伊要求的太嚴格,乾淨的土放在
      公司轉運站,等一段時間數量夠了再運來。伊核發出去的
      棄土證明,最後土都沒有進場云云(參見本院卷㈠第77-7
      9 頁),惟依卷內附表所示廠商棄土申請資料所示,被告
      於86年7 月以後,仍陸續核准承鴻公司、信欣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欣公司)、宏東公司、新東陽公司、
      宏福公司、大都市公司、勵陽公司、麗陽公司、陳清明、
      康和公司之棄土申請,且在明知並無任何棄土進入桃園縣
      復興鄉垃圾場之情形下,自86年3 月起,陸續發文確認泛
      亞公司、涂氏公司、嘉信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公
      司)、寶成公司、信欣公司、宏東公司、宏福公司、大都
      市公司所申請之棄土已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及實際上
      並不存在之備用貯存場,而證人丙○○倘非得被告授意,
      實無可能在被告已知悉棄土未實際運至桃園縣復興鄉垃圾
      場之情況下,仍敢將不實之確認運棄簽上呈被告,足見被
      告所辯,要非實情,無足憑採,被告與證人丙○○就本件
      登載不實公文書以行使犯行,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至為明灼。
(六)再者,證人周振雄於警詢中證稱:伊自85年10月中旬至87
      年2 月28日間,曾擔任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民政課課長,桃
      園縣復興鄉係向臺灣省林務局租用位於枕頭山土地設置垃
      圾掩埋場,因復興鄉人口約1 萬1700餘人,惟約有一半的
      人口是在外地謀生,所以復興鄉每日平均的垃圾量不會超
      過30噸。復興鄉垃圾場是屬於簡易垃圾掩埋場,即把能燒
      燬的垃圾就先以焚燒的方式處理,然後再以覆土掩蓋已燒
      過之灰燼和不能燒或燒不掉的垃圾,因平均每日產出的垃
      圾不多,且又有部分先行焚燒,故每日平均覆土量應該不
      需要到100 立方公尺。伊不清楚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曾發給
      趙陽實業公司等業者棄土證明之事,丙○○也沒有告訴伊
      此事,伊記得於87年1 月底或2 月初某日,在收發處看到
      一件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的公函(即87年1 月27日87北工建
      字第M10642號),內載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7年1 月2 日桃
      縣復鄉民字第8700068 號函准萬倫營造有限公司之棄土64
      36立方公尺,供復興鄉垃圾場每日掩埋垃圾之用,伊隨即
      用電腦查核該文號,發現上開文號之受文者根本不是萬倫
      營造有限公司,桃園縣復興鄉公所也沒有同意發給該公司
      棄土證明,伊即要丙○○函復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明桃園
      縣復興鄉公所並未發上開函文給萬倫營造有限公司。關於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發給趙陽實業有限公司之棄土證明都
      是丙○○簽擬的,依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正常作業程序,丙
      ○○簽擬後,應先送由民政課長簽章後送秘書核閱轉鄉長
      決行,如果鄉長不在,可由秘書以鄉長署名章代為決行
      ,若鄉長或秘書都不在時,依一般行政權責劃分,民政課
      長是鄉長的職務代理人,一般性公文可以代為決行。伊記
      得桃園縣呂縣長在86年3 月間上任未久,即公開宣示禁止
      外縣市之廢土進入桃園縣轄區,所以有關核發棄土證明函
      稿,伊絕不會以鄉長署名章代為決行,且丙○○也從未
      簽擬核發棄土證明之函稿送伊審閱或決行。桃園縣復興鄉
      公所同意核發給涂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棄土證明函,該函
      稿上「周振雄」職章、「鄉長庚○○」章都不是伊所蓋
      ,因伊如出差或休假時,因課裡有許多報表必需用到伊的
      職章及鄉長章,所以伊必須將這二個章交給伊的職務代
      理人保管及使用,但只能使用在一般例行報表內,不能代
      為審查或決行公文。註銷林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羽謙工
      程有限公司之棄土證明文件,伊也都沒有看過,伊更不知
      道為何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會核准棄土證明,事後再撤銷。
      於87年2 月下旬左右,臺北縣政府有人打電話給伊查詢萬
      倫營造有限公司公文疑點時,伊有為了此事當面向被告反
      應並說明嚴重性,被告只說此事係丙○○處理,伊當時就
      不便再進一步談論此事。另伊記得在86年6 月間,富亙加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行文向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申請將該公
      司營造棄土25萬立方公尺做為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覆土之
      用,當時伊就有簽註「本鄉垃圾場正依程序準備發包施工
      ,本件請求勢必影響工程進程,未來覆土需求應不虞缺乏
      ,本件本於全體鄉民之利益,應不予同意」,此簽擬意見
      經被告同意後,即函覆富亙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不予同意
      ,至於事後何以又同意該公司之棄土,伊不清楚,丙○○
      簽核准函時,沒有交由伊審查,且伊在民政課長任內,也
      從未核准任何業者放置廢棄土至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內等
      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373號卷㈠第
      48-61 頁),本院審理時亦結證述:伊擔任桃園縣復興鄉
      民政課課長時,業務內容包含民政局的各項業務及社會課
      、環保局所有業務,垃圾場的管理是屬於清潔隊,但也是
      民政課督導範圍,而桃園縣復興鄉在三民村枕頭山有一座
      簡易垃圾掩埋場,實際可容納垃圾約有3 分地左右,估計
      有1 千多坪,每日平均垃圾量很難計算,在高峰時期,可
      能在10噸左右,復興鄉垃圾場有時大約一星期覆土一次,
      不是每天,所以實際覆土量無法計算,當時係從垃圾場邊
      坡直接挖覆土上去,並沒有覆土不足情形,只是伊有建議
      清潔隊,如果有覆土不足的情形,可先找工程的廢棄土來
      當覆土。伊在擔任民政課課長期間,曾經有一個公文簽到
      伊這邊,希望可以同意外縣市的泥土作為覆土,但伊有在
      公文簽復意見,不同意外縣市的廢棄土進入復興鄉,而當
      時縣長剛當選,有宣示過外縣市的廢棄土不要進入桃園縣
      ,被告也有贊同伊簽註的意見,所以就伊的認知,復興鄉
      應該沒有廢棄土的問題。其後,在87年鄉鎮長改選完後,
      過完年伊返回上班,桌上有一個關於廢棄土的公文,伊覺
      得很驚訝,向承辦之丙○○說,請其快點將此事告知台北
      縣工務局,該公文並非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所發,伊有將此
      事告知被告,被告有表示如確認公文非桃園縣復興鄉公所
      所發,就要立即告知臺北縣工務局等情(參本院卷㈡第35
      -41 頁),是由證人周振雄上開證述可知,其雖為民政課
      課長,然除曾簽擬過富亙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棄土申請
      意見外,其餘公文均遭證人丙○○跳過或由證人丙○○利
      用證人周振雄將職章交付之機會蓋用其職章,直接呈被告
      核閱核准。觀之富亙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6 月2 日
      富發字第86062 號申請棄土25萬立方公尺時,證人周振雄
      簽擬「本鄉垃圾場、焚化爐等正依程序準備發包施工,本
      件請求勢影響施工進度,又未來覆土需求應不虞缺乏,本
      件本於全鄉之利益,應不予同意,反之應屬違背全體鄉民
      之權益,請慎之並核示」等語,被告核閱後已批示「如課
      長擬」等語,足見被告實已掌握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之實
      際情況,惟被告竟仍於前開批示後,於86年7 月起陸續核
      准承鴻公司、信欣公司、宏東公司、新東陽公司、宏福公
      司、大都市公司、勵陽公司、麗陽公司、陳清明、康和公
      司之棄土申請,豈非反於其前開贊同證人周振雄意見之立
      場,更非被告「因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需要乾淨棄土掩埋
      垃圾,廠商願無償提供」云云,即能一語帶過,而置身本
      案事外。
(七)況桃園縣政府於86年6 月16日即以府環四字第102267號函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稱:「貴所垃圾掩埋場覆土作業,請依
      實際需要進行中間覆土及掩埋完成之最終覆土作業,不得
      藉故違法濫開棄土證明及覆土過量造成掩埋場提早飽和,
      轉請查照」等語,證人丙○○在擬辦意見中簽「知照,文
      存參」等語;另桃園縣政府因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一再函請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同意登錄列管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
      之廢棄土方,而於具體案件即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核准陳清
      明以臺北縣85中建字第930 號建照申請50100 立方公尺之
      棄土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亦曾於86年11月10日八六
      府工建字第208326號函桃園縣復興鄉公所稱:「依臺北縣
      政府工務局來函說明貴所同意該局核發85中建字第930 號
      建照之棄土50100 立方公尺棄置於垃圾場,經電話洽詢,
      貴所表示係用以覆蓋垃圾使用之覆土,惟覆蓋垃圾之覆土
      每日應不超過100 立方公尺,而該50100 立方公尺之大量
      廢土需500 天方能使用完畢,其短期堆置之大量廢土必造
      成環境污染、污染水源情形,另該同意棄置有無依營建廢
      棄土場管制要點審查,均應查明見復」等語,亦適與證人
      周振雄前開證述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掩埋垃圾所需覆土量
      非多等情相符,益徵本案附表廠商所申請之棄土數量動輒
      數萬立方公尺,顯非尋常。事實上本案所取得之同意棄土
      證明,事後證實根本無任何廢棄土方進入桃園縣復興鄉垃
      圾場,更可證明相關「同意棄土」、「確認運棄」公文內
      容均屬虛偽不實,其目的乃在藉由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名義
      核發之「同意棄土」、「確認運棄」公文,挾地方政府機
      關不容質疑之公信力,使證人乙○○得以將上開文書出售
      予營建廠商圖利至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至被告選任辯護
    人請求傳喚證人乙○○之夫趙陽到庭作證,以證明證人乙○
    ○並未至被告位於大溪「帝國天下」部分,本院認已無必要
    ,併此敘明。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
    並同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
    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
    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
    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其既屬適用法律
    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
    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說明。
    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
    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
    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
    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
    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再按
    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
    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
    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其為純文字修
    正者,更應同此(最高法院95年11月7 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茲分述如下:
(一)按刑法第10條第2 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經修正公布施行
      ,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亦配合修正公布,原貪污治罪條例
      第2 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
      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
      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
      ,依本條例處斷」,將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公務員」定
      義完全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決定之。此一修正
      涉及公務員定義之變更,自屬法律有變更,惟因被告係桃
      園縣復興鄉鄉長,無論依修法前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規
      定,或前開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均為公務員
      ,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及貪
      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非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
      2 項及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之規定。
(二)關於罰金之最低額,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
      金:(銀元)1 元以上。」,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折算後,上開罰金刑之最低數
      額為新臺幣3 元。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
      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即修正後之
      罰金刑最低數額,已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比較新舊法適
      用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業經修正,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
      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與修正前同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不同,但在本件中,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
      利於被告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
      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刪除
      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
      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
      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
      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五)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依修正前之規定
      ,應從一重處斷,惟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就所犯之收賄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均應予分論併罰,故依修
      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六)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規
      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
(七)另關於褫奪公權,修正後刑法第37條第2 項將宣告褫奪公
      權之有期徒刑宣告刑下限,由6 個月提高為1 年,但貪污
      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則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是否應褫奪公權,自應依上開特別規定,不再適用刑法
      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惟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9條規定適用
      刑法總則褫奪公權之期間時,因修正前後刑法第37條第2
      項均規定褫奪期間為1 年以上10年以下,亦即適用修正前
      後之規定並無不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
      原則,且褫奪公權屬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應隨同主刑適
      用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二、查被告於86年間為桃園縣復興鄉鄉長,綜理復興鄉政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然
    桃園縣復興鄉內枕頭山垃圾場每日覆土量平均不過100 立方
    公尺,垃圾場衛生掩埋之覆土根本無需外求,更無法接收其
    他鄉鎮縣市之棄土,被告亦知悉業者所申請之棄土證明僅為
    供臺北縣工務單位驗證俾便開工、放樣,事實上營建廢棄土
    方均不會運至枕頭山垃圾場等情,竟然為圖賄賂,以登載不
    實公文書之方式擅自違法核發棄土證明。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收受賄賂前,期約賄賂之低度
      行為,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於登載不實公文
      書後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與丙○○間就上開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先後多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
      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四)被告所犯上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
      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
(五)又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係
      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之該行為不
      合貪污治罪條例各條特別規定者,始受本罪之支配,倘其
      圖利之行為合於其他條文或款項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
      別規定之罪論擬,無再適用本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
      臺上字第5076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雖有圖利行為,仍
      應僅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罪,無再論以圖利罪之必要。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圖
      利罪,並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容有誤會。
(六)又公訴人起訴書論罪法條雖未引用刑法第216 條,惟於事
      實欄已明確記載行使棄土證明、確認運棄證明等不實公文
      書之事實,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予以審理。
(七)爰審酌各營建工程所生廢土任意棄置之問題向來十分嚴重
      ,業者將廢土或傾倒於河床、道路等各空地之兩側,或傾
      倒於農地後再回填覆土,此不僅引起各種環保問題,所造
      成農地土質之日趨惡化更影響深遠,而因此衍生之環保抗
      爭、黑道圍勢等問題,亦造成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嚴重
      危害。政府有鑑於此,為有效管理、利用營建工程所剩餘
      土石方,相關單位乃嚴格規定應取得合法棄土場之同意棄
      土進場證明及確認運棄證明始得進行工程之各階段興建,
      藉以控管土方之流向。惟被告身為桃園縣復興鄉鄉長,竟
      不知清廉自持,為圖一己之私,違背職務核發數量甚鉅之
      棄土證明供營建業者使用,復明知棄土根本未進入復興鄉
      垃圾場之情形下,發函確認棄土已進入垃圾場供掩埋垃圾
      之用,使營建業者取得上述證明後,即可能任意棄置廢土
      ,衍生前述種種問題,危害甚鉅,且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
      ,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
      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0年,以儆效尤,
      並正官箴。至公訴人雖就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0年,惟
      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前揭各情,認公
      訴人上開求刑似嫌過重,而應以主文所示之刑為妥適,併
      此敘明。
三、追繳沒收:
    被告違背職務所收受賄賂120 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貪污治
    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
    條於98年4 月24日雖經修正公布實施,然該條第1 項內容並
    未變更,將原第2 項改列至第3 項,應非屬法律變更,自無
    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宣告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
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條第1 項、第3 項、第17條,刑法第
2條 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13 條、第216 條,修正前刑法第
55 條 、第37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廠商名稱│工程名稱│      申請、核准、撤銷情形        │    確認運棄      │ 主管機關函詢情形 │
├──┼────┼────┼─────────────────┼─────────┼─────────┤
│ 一 │皇昌營造│臺北市政│☆申請:86年2 月26日皇工字第15號│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
│    │股份有限│府工務局│  申請棄土271925立方公尺。        │護工程處86年7 月21│護工程處86年3 月26│
│    │公司    │養護工程│                                  │日北市工養施字第86│日北市工養施字第86│
│    │        │處發包之│  丙○○簽:本鄉枕頭山垃圾場確因為│66024400號函請查明│60946500號函請桃園│
│    │        │基隆河整│  維護場內垃圾衛生,需每年約75萬立│皇昌公司是否有將廢│縣復興鄉公所於皇昌│
│    │        │治工程河│  方之棄土作為垃圾掩埋之用。現該公│方184808立方公尺運│公司施工期間予予協│
│    │        │川整理及│  司願提棄土,本鄉是否可依函示同意│至枕頭山垃圾掩埋場│助管制。          │
│    │        │綠化工程│  。                              │。                │                  │
│    │        │大直橋至│                                  │                  │丙○○簽:知照,依│
│    │        │成功橋段│  庚○○批示:發。                │丙○○簽:本案經查│規定辦理,文存。  │
│    │        │河道疏浚│                                  │業於86年5 、6 月份│                  │
│    │        │工程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3 月7 │業已進入本鄉垃圾場│庚○○批示:如擬。│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2972號函同意2│及備用貯存地內,可│                  │
│    │        │        │  71925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否據以函覆。      │                  │
│    │        │        │  掩埋場。                        │                  │                  │
│    │        │        │                                  │張維正批示:可--使│                  │
│    │        │        │  擬函稿:丙○○                  │用庚○○章      │                  │
│    │        │        │                                  │                  │                  │
│    │        │        │  決行:庚○○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                  │
│    │        │        │                                  │年7 月31日桃縣復鄉│                  │
│    │        │        │☆廢止: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3 月17│民字第8610961 號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3474 號      │                  │                  │
│    │        │        │                                  │函文意旨:經查皇昌│                  │
│    │        │        │  函文意旨:因考量本鄉經環保署同意│公司無償提供棄土18│                  │
│    │        │        │  於原垃圾場內興建小型焚化爐乙座及│4808立方公尺確棄置│                  │
│    │        │        │  台灣省政府同意改善原垃圾場擴大更│本鄉垃圾場及指定地│                  │
│    │        │        │  新工程,現均請顧問公司規劃在案,│點貯存備用。      │                  │
│    │        │        │  且垃圾場基地面積不足,無法貯存備│                  │                  │
│    │        │        │  用之大量棄土供原垃圾場每日覆土之│擬函稿:丙○○    │                  │
│    │        │        │  用,故貴公司願無償提供271925立方│                  │                  │
│    │        │        │  公尺工程棄土乙案,本鄉無法同意提│決行:庚○○      │                  │
│    │        │        │  供枕頭山垃圾掩埋場供貴公司放置。│                  │                  │
│    │        │        │  原86年3 月7 日桃復鄉民字第860297│                  │                  │
│    │        │        │  2號同意函廢止。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臺北市政│☆申請:86年9 月3 日皇工字第185 │                  │                  │
│    │        │府工務局│  號申請棄土13950立方公尺。       │                  │                  │
│    │        │新建工程│                                  │                  │                  │
│    │        │處發包之│  丙○○簽:現本鄉垃圾場尚需部分棄│                  │                  │
│    │        │⑴合約編│  土供垃圾場掩埋之用,可否准予該公│                  │                  │
│    │        │號:85橋│  司之棄土進入本鄉垃圾場及備用貯存│                  │                  │
│    │        │續9(1)-5│  場內,請核示。                  │                  │                  │
│    │        │-2970 ⑵│                                  │                  │                  │
│    │        │合約編號│  張維正批示:如擬--使用庚○○章│                  │                  │
│    │        │:86代33│                                  │                  │                  │
│    │        │(1 )-1│☆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 月9 │                  │                  │
│    │        │-2971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3355 號函同意│                  │                  │
│    │        │        │  1 395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
│    │        │        │  掩埋場。【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                  │                  │
│    │        │        │  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                  │                  │
├──┼────┼────┼─────────────────┼─────────┼─────────┤
│ 二 │林記營造│臺北市政│☆申請:86年3 月4 日林發捷土字第12│                  │                  │
│    │股份有限│府捷運局│  9 號申請棄土30萬立方公尺。      │                  │                  │
│    │公司    │土城機廠│                                  │                  │                  │
│    │        │土方工程│☆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3 月20│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3643 號函同意│                  │                  │
│    │        │        │  30萬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掩│                  │                  │
│    │        │        │  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廢止: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4 月30│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6025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查貴公司之工程土方多次│                  │                  │
│    │        │        │  有夾帶廢棄物進入本鄉垃圾場,違反│                  │                  │
│    │        │        │  環保法規,於本函文發日起禁止貴公│                  │                  │
│    │        │        │  司提供工程土方進入本鄉垃圾場。【│                  │                  │
│    │        │        │  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代鄉長│                  │                  │
│    │        │        │  」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復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5 月12│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6645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因本鄉垃圾場場址不大及│                  │                  │
│    │        │        │  垃圾每日覆土有限,雖於86年4 月30│                  │                  │
│    │        │        │  日函請貴公司停止進入本鄉垃圾場內│                  │                  │
│    │        │        │  ,但為考量實際需要掩埋垃圾之廢棄│                  │                  │
│    │        │        │  土,先暫准貴公司5 萬立方公尺之工│                  │                  │
│    │        │        │  程廢棄土進入本鄉垃圾場。【此函由│                  │                  │
│    │        │        │  丙○○在發文簿簽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14│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2112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查貴公司之棄土至今並無│                  │                  │
│    │        │        │  進入本鄉垃圾場內,因本鄉垃圾場現│                  │                  │
│    │        │        │  準備辦理更新擴大工程,自本函發日│                  │                  │
│    │        │        │  起註銷貴公司所承包工程進入本鄉垃│                  │                  │
│    │        │        │  圾場內供掩埋垃圾之用。【此函由何│                  │                  │
│    │        │        │  樹人在發文簿簽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使用庚○○章代為決行    │                  │                  │
├──┼────┼────┼─────────────────┼─────────┼─────────┤
│ 三 │泛亞工程│國工局北│☆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14│申請:86年3 月11日│                  │
│    │建設股份│部第二高│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2101 號      │德工字第733 號申請│                  │
│    │有限公司│速公司內│                                  │確認棄土27102 立公│                  │
│    │        │環線大湳│  函文意旨:准許貴公司27102 立方公│尺至復興鄉垃圾場作│                  │
│    │        │段路工工│  尺進入本鄉垃圾場乙棄,經查貴公司│為覆蓋垃圾用途。  │                  │
│    │        │程      │  之棄土方至今並無進入本鄉垃圾場內│                  │                  │
│    │        │        │  ,因本鄉垃圾場現準備辦理更新擴大│函覆:桃園縣復興鄉│                  │
│    │        │        │  工程,自本函發日起註銷貴公司所承│公所86年3 月20日桃│                  │
│    │        │        │  包工程進入本鄉垃圾場內供掩埋垃圾│縣復鄉民字第860364│                  │
│    │        │        │  之用。【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4 號函            │                  │
│    │        │        │  領取】                          │                  │                  │
│    │        │        │                                  │函文意旨:貴公司工│                  │
│    │        │        │  擬函稿:丙○○                  │程棄土方27102 立方│                  │
│    │        │        │                                  │公尺確已於85年3 月│                  │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至5 月間載運至本鄉│                  │
│    │        │        │                                  │垃圾場內無誤。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四 │福麒營造│臺北縣石│☆申請:86年4 月16日福麒營字第1035│                  │                  │
│    │股份有限│門鄉北15│  號申請棄土21800 立方公尺。      │                  │                  │
│    │公司    │線道路拓│                                  │                  │                  │
│    │        │寬工程  │  丙○○簽:是否可供該公司廢棄土方│                  │                  │
│    │        │        │  供本鄉垃圾場使用掩埋之用。      │                  │                  │
│    │        │        │                                  │                  │                  │
│    │        │        │  庚○○批示:發。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4 月22│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5585號函同意2│                  │                  │
│    │        │        │  1800立方公尺棄土進入枕頭山垃圾掩│                  │                  │
│    │        │        │  埋場。【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                  │                  │
│    │        │        │  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14│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2099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准許貴公司21800 立方公│                  │                  │
│    │        │        │  尺進入本鄉垃圾場乙棄,經查貴公司│                  │                  │
│    │        │        │  之棄土方至今並無進入本鄉垃圾場內│                  │                  │
│    │        │        │  ,因本鄉垃圾場現準備辦理更新擴大│                  │                  │
│    │        │        │  工程,自本函發日起註銷貴公司所承│                  │                  │
│    │        │        │  包工程進入本鄉垃圾場內供掩埋垃圾│                  │                  │
│    │        │        │  之用。【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                  │                  │
│    │        │        │  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                  │                  │
│    │        ├────┼─────────────────┼─────────┼─────────┤
│    │        │臺北市政│☆申請:86年9 月26日福麒字第86038 │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        │府工務局│  號申請棄土11510立方公尺。       │                  │年10月14日八六北工│
│    │        │工程    │                                  │                  │建字第M 六一八○號│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10月8 │                  │函請同意登錄列管。│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4999號函同意1│                  │                  │
│    │        │        │  151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掩│                  │丙○○簽:是否可核│
│    │        │        │  埋場。【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                  │發同意列管,請核示│
│    │        │        │  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
│    │        │        │                                  │                  │年10月20日桃縣復鄉│
│    │        │        │  決行:庚○○                    │                  │民字第8615515號函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貴局所核│
│    │        │        │                                  │                  │發之八六芝字第030 │
│    │        │        │                                  │                  │號建照工程棄土1151│
│    │        │        │                                  │                  │0 立方公尺,本所同│
│    │        │        │                                  │                  │意依規定登錄列管。│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五 │光泉營造│臺北縣85│☆申請:86年4 月2 日光泉營字第1012│申請:86年4 月21日│                  │
│    │工程有限│汐建字第│  號申請棄土39000立方公尺。       │光泉營第1014號申請│                  │
│    │公司    │958 號建│                                  │確認棄土39000 立方│                  │
│    │        │照      │  丙○○簽:經查該公司自86年3 月中│公尺至復興鄉垃圾場│                  │
│    │        │        │  旬後有棄土車輛進場,是否可依函示│作為覆蓋垃圾用途。│                  │
│    │        │        │  進場棄土供覆土之用。            │                  │                  │
│    │        │        │                                  │丙○○簽:經查該公│                  │
│    │        │        │  庚○○批示:如擬。              │司自86年3 月中旬後│                  │
│    │        │        │                                  │有棄土車輛進場。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4 月23│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5614 號函同意│庚○○批示:如擬。│                  │
│    │        │        │  39000 立方公尺棄土進入枕頭山垃圾│                  │                  │
│    │        │        │  掩埋場。【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函覆:桃園縣復興鄉│                  │
│    │        │        │  名領取】                        │公所86年4 月23日桃│                  │
│    │        │        │                                  │縣復鄉民字第860561│                  │
│    │        │        │  擬函稿:丙○○                  │5 號函【此函由何樹│                  │
│    │        │        │                                  │人在發文簿簽名領取│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20│函文意旨:貴公司工│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2236 號      │程棄土方39000 立方│                  │
│    │        │        │                                  │公尺確已於86年3 月│                  │
│    │        │        │  函文意旨:經查貴公司之棄土至今僅│中旬載運至本鄉垃圾│                  │
│    │        │        │  有部分進場,且本鄉垃圾場準備辦理│場內無誤,自發函日│                  │
│    │        │        │  更新擴大工程,請自行更換棄土地點│起解除貴公司進場棄│                  │
│    │        │        │  。                              │土工作。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決行:庚○○                    │決行:庚○○      │                  │
├──┼────┼────┼─────────────────┼─────────┼─────────┤
│ 六 │潤泰營造│臺北縣86│☆申請:86年5 月22日86潤營工發字第│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股份有限│中建字第│  038號申請棄土126585立方公尺。   │                  │年6 月2 日八六北工│
│    │公司    │331 號建│                                  │                  │建字第M 02692 號函│
│    │        │照      │  丙○○簽:本鄉垃圾場現正辦理更新│                  │請同意登錄列管。  │
│    │        │        │  擴大規畫,但在未完成前仍需廢棄土│                  │                  │
│    │        │        │  每日掩埋,以維環境衛生,故該公司│                  │丙○○簽:知照,擬│
│    │        │        │  願無償提供工程廢棄土方乙案是否可│                  │因本鄉管理人員有限│
│    │        │        │  行。                            │                  │,可否由該公司自行│
│    │        │        │                                  │                  │列管登錄送本所查備│
│    │        │        │  庚○○批示:如擬。              │                  │,請核示。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5 月26│                  │庚○○批示:如擬。│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7470 號函同意│                  │                  │
│    │        │        │  126585立方公尺棄土進入枕頭山垃圾│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
│    │        │        │  掩埋場。                        │                  │年6 月6 日桃縣復鄉│
│    │        │        │                                  │                  │民字第8608194 號函│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函文意旨:本所同意│
│    │        │        │  決行:庚○○                    │                  │貴局所核發之八十六│
│    │        │        │                                  │                  │中建字第331 號建照│
│    │        │        │                                  │                  │工程棄土方126585立│
│    │        │        │                                  │                  │方公尺,准予登錄列│
│    │        │        │                                  │                  │管。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七 │富亙加營│臺北縣85│☆申請:86年6 月2 日富發字第86062 │                  │                  │
│    │造股份有│店建字第│  號申請棄土25萬 立方公尺。       │                  │                  │
│    │限公司  │1164等17│                                  │                  │                  │
│    │        │案建照  │  丙○○簽:本鄉枕頭山垃圾場現有面│                  │                  │
│    │        │        │  積約3 公頃餘,焚化爐又預定86年6 │                  │                  │
│    │        │        │  月底前發包,所餘面積是否可容納25│                  │                  │
│    │        │        │  萬立方之棄土有待研議。          │                  │                  │
│    │        │        │                                  │                  │                  │
│    │        │        │  周振雄擬:本鄉垃圾場、焚化爐等正│                  │                  │
│    │        │        │  依程序準備發包施工,本件請求勢影│                  │                  │
│    │        │        │  響施工進程,又未來覆土需求應不虞│                  │                  │
│    │        │        │  缺乏,本件本於全鄉之利益,應不予│                  │                  │
│    │        │        │  同意,反之應屬違背全體鄉民之權益│                  │                  │
│    │        │        │  ,請慎之並核示。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課長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6 月3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8047 號函不同│                  │                  │
│    │        │        │  意棄土進入枕頭山垃圾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周振雄代為決行            │                  │                  │
│    │        │        ├─────────────────┼─────────┼─────────┤
│    │        │        │☆申請:86年6 月6 日富發字第860606│                  │                  │
│    │        │        │  號申請棄土11000立方公尺。       │                  │                  │
│    │        │        │                                  │                  │                  │
│    │        │        │  丙○○簽:在未擴建本鄉垃圾場前,│                  │                  │
│    │        │        │  應三民村之要求每日需覆土及消毒,│                  │                  │
│    │        │        │  可否同意該公司無償提供。        │                  │                  │
│    │        │        │                                  │                  │                  │
│    │        │        │  張維正批示:可--使用庚○○章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6月26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9291號函同意 │                  │                  │
│    │        │        │  10000 立方公尺棄土進入枕頭山垃圾│                  │                  │
│    │        │        │  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30│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9291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本鄉為配合垃圾場周邊居│                  │                  │
│    │        │        │  民要求每日覆土及消毒以維環境衛生│                  │                  │
│    │        │        │  ,確需乾淨廢棄土方掩埋每日之垃圾│                  │                  │
│    │        │        │  ,但經查貴公司所附資料與所申請之│                  │                  │
│    │        │        │  棄土方數量不符,故不予同意。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申請:86年7 月12日富發字第860712│                  │                  │
│    │        │        │  號申請棄土12000 立方公尺。      │                  │                  │
│    │        │        │                                  │                  │                  │
│    │        │        │  丙○○簽:依附件資料該公司確有如│                  │                  │
│    │        │        │  函之工程棄土供本鄉垃圾場掩埋垃圾│                  │                  │
│    │        │        │  之用,依三民村說明會村民需求本鄉│                  │                  │
│    │        │        │  垃圾場需每日覆土以維環境衛生。  │                  │                  │
│    │        │        │                                  │                  │                  │
│    │        │        │  張維正批示:如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7 月23│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0411號函同意 │                  │                  │
│    │        │        │  12000立方公尺棄土進入枕頭山垃圾 │                  │                  │
│    │        │        │  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代為決行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1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289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經查貴公司並非依核備之│                  │                  │
│    │        │        │  建照資料運送棄土,且本鄉垃圾場近│                  │                  │
│    │        │        │  期內預定興建焚火爐,為配合整體作│                  │                  │
│    │        │        │  業,自函發日起禁止貴公司之運送棄│                  │                  │
│    │        │        │  土車輛進入本鄉垃圾場內。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                  │                  │
├──┼────┼────┼─────────────────┼─────────┼─────────┤
│ 八 │涂氏營造│臺北縣85│☆申請:86年6 月12日涂工字第860612│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工程有限│汐建字13│  號申請棄土7240 立方公尺。       │年9 月23日桃縣復鄉│年7 月4 日八六北工│
│    │公司    │76號建照│                                  │民字第8614124號函 │建字第M 3447號函知│
│    │        │        │  丙○○簽:本鄉垃圾場現正規畫擴建│                  │涂氏營造工程有限公│
│    │        │        │  中,於86年6 月21日三民村垃圾場週│函文意旨:貴公司承│司申請將工程棄土方│
│    │        │        │  邊居民要求在未完成擴建前,應每日│包臺北縣政府所核發│7240立方公尺運置於│
│    │        │        │  覆土及消毒,故該公司所請無償提供│建築執照八五汐建字│桃園縣復興鄉垃圾場│
│    │        │        │  乾淨廢土。                      │第1376號工程棄土計│,倘核准函內容有所│
│    │        │        │                                  │7240立方公尺確已棄│偏誤敬請函告本局。│
│    │        │        │  張維正批示:可--使用庚○○章  │置於本鄉垃圾場及備│                  │
│    │        │        │                                  │用貯存場。【此函由│丙○○簽:知照,文│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6月26 │丙○○在發文簿簽名│存參。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9290號函同意 │領取】            │                  │
│    │        │        │  7240立方公尺棄土進入枕頭山垃圾掩│                  │庚○○批示:如擬。│
│    │        │        │  埋場。【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擬函稿:丙○○    │                  │
│    │        │        │  「代鄉長」領取】                │                  │                  │
│    │        │        │                                  │決行:庚○○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批示:使用庚○○章(第2 層決行│                  │                  │
│    │        │        │  )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20│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2237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准許貴公司7240立方公尺│                  │                  │
│    │        │        │  進入本鄉垃圾場乙棄,經查貴公司之│                  │                  │
│    │        │        │  棄土方至今並無進入本鄉垃圾場內,│                  │                  │
│    │        │        │  因本鄉垃圾場現準備辦理更新擴大工│                  │                  │
│    │        │        │  程,自本函發日起註銷貴公司所承包│                  │                  │
│    │        │        │  工程進入本鄉垃圾場內供掩埋垃圾之│                  │                  │
│    │        │        │  用。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九 │順啟建設│臺北縣85│☆申請:86年5 月27日順號字第5801號│                  │                  │
│    │股份有限│樹建字37│  申請棄土41135 立方公尺。        │                  │                  │
│    │公司    │8 、762 │                                  │                  │                  │
│    │        │號建照  │  丙○○簽:該公司願提供無償乾淨廢│                  │                  │
│    │        │        │  土乙案,因於86年6 月21日三民村民│                  │                  │
│    │        │        │  要求每日覆土及消毒,故函示所請可│                  │                  │
│    │        │        │  否,請核示                      │                  │                  │
│    │        │        │                                  │                  │                  │
│    │        │        │  張維正批示:可--使用庚○○章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6 月27│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9292 號函同意│                  │                  │
│    │        │        │  41135 立方公尺棄土進入枕頭山垃圾│                  │                  │
│    │        │        │  掩埋場。【此函由陳順勝在發文簿簽│                  │                  │
│    │        │        │  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                  │                  │
│    │        │        │                                  │                  │                  │
│    │        │        │  註:原函稿無以下文字,然發文之函│                  │                  │
│    │        │        │  文說明第三項有下列文字「經查貴公│                  │                  │
│    │        │        │  司所申請之棄土確於86年2 月中旬起│                  │                  │
│    │        │        │  陸續提供工程棄土方4135立方公尺,│                  │                  │
│    │        │        │  進入本鄉垃圾掩埋場供垃圾掩埋使用│                  │                  │
│    │        │        │  ,自本函發日起所申請之棄土已完成│                  │                  │
│    │        │        │  ,其它棄土不得再進入本鄉垃圾掩埋│                  │                  │
│    │        │        │  場」                            │                  │                  │
├──┼────┼────┼─────────────────┼─────────┼─────────┤
│ 十 │合利營造│臺北縣85│☆申請:86年5 月16日合建字第0681號│                  │                  │
│    │工程有限│永建字30│  申請棄土1158 立方公尺。         │                  │                  │
│    │公司    │3 號建照│                                  │                  │                  │
│    │        │        │  丙○○簽:本鄉垃圾場應三民村周邊│                  │                  │
│    │        │        │  居民要求需每日覆土,以維環境衛生│                  │                  │
│    │        │        │  ,可否同意該公司進場函示數量,請│                  │                  │
│    │        │        │  核示。                          │                  │                  │
│    │        │        │                                  │                  │                  │
│    │        │        │  張維正批示:如擬--使用庚○○章│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7 月10│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0069 號函同意│                  │                  │
│    │        │        │  1158立方公尺棄土進入枕頭山垃圾掩│                  │                  │
│    │        │        │  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14│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2092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准許貴公司1158立方公尺│                  │                  │
│    │        │        │  進入本鄉垃圾場乙棄,經查貴公司之│                  │                  │
│    │        │        │  棄土方至今並無進入本鄉垃圾場內,│                  │                  │
│    │        │        │  因本鄉垃圾場現準備辦理更新擴大工│                  │                  │
│    │        │        │  程,自本函發日起註銷貴公司所承包│                  │                  │
│    │        │        │  工程進入本鄉垃圾場內供掩埋垃圾之│                  │                  │
│    │        │        │  用。【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領│                  │                  │
│    │        │        │  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                    │                  │                  │
├──┼────┼────┼─────────────────┼─────────┼─────────┤
│十一│嘉信營造│臺北縣84│☆申請:86年7 月16日嘉建字第8652號│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有限公司│板建字14│  申請棄土19000立方公尺。         │年9 月30日桃縣復鄉│年10月9 日八六北工│
│    │        │40號建照│                                  │民字第8614499 號函│建字第M 6081號函知│
│    │        │        │  丙○○簽:本鄉垃圾場為維護環境衛│                  │本局核發之八四板14│
│    │        │        │  生,確有需要乾淨廢棄土,該公司願│函文意旨:貴公司承│40建照工程棄土1900│
│    │        │        │  無償提供棄土19000 立方公尺。    │包臺北縣政府所發84│0 立方公尺申請運棄│
│    │        │        │                                  │板建字第1440號建照│於桃園縣復興鄉垃圾│
│    │        │        │  張維正批示:可--使用庚○○章。│工程計19000 立方公│掩埋場並棄置完成。│
│    │        │        │                                  │尺棄土進入本鄉垃圾│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7 月28│場內及備用貯存場函│丙○○簽:擬同意列│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0942 號函同意│案,確已依規定全部│管,文存之。      │
│    │        │        │  19000 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進入。【此函由何樹│                  │
│    │        │        │  掩埋場。【此函由陳順勝在發文簿簽│人在發文簿簽名領取│庚○○批示:如擬。│
│    │        │        │  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決行:庚○○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11│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854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因本鄉為配合垃圾場更新│                  │                  │
│    │        │        │  擴大工程及興建焚化爐工程,自本函│                  │                  │
│    │        │        │  發日起註銷貴公司之棄土進入本鄉垃│                  │                  │
│    │        │        │  圾場作掩埋垃圾之用。【此函由何樹│                  │                  │
│    │        │        │  人在發文簿簽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復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 月23│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4149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現因本鄉焚化爐招標流標│                  │                  │
│    │        │        │  及垃圾場尚未發包,本所同意該公司│                  │                  │
│    │        │        │  之棄土進入本鄉垃圾場內以供每日掩│                  │                  │
│    │        │        │  埋垃圾用。【此函由丙○○在發文簿│                  │                  │
│    │        │        │  簽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十二│寶成營造│臺北縣85│☆申請:86年7 月24日寶建字第6024號│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股份有限│雜字003 │  申請棄土13612立方公尺。         │年11月11日桃縣復鄉│年9 月27日八六北工│
│    │公司    │、004 建│                                  │民字第8616606 號函│建字第M 5739號函請│
│    │        │照      │  丙○○簽:為改善本鄉垃圾場每日掩│                  │登錄查核管制。    │
│    │        │        │  埋垃圾以維環境衛生,可否由該公司│函文意旨:寶成營造│                  │
│    │        │        │  無償提供13612 立方公尺之棄土。  │有限公司承包臺北縣│丙○○簽:知照,文│
│    │        │        │                                  │政府所發85雜字第03│存參。            │
│    │        │        │  張維正批示:可--使用庚○○章。│3 號建照工程棄土計│                  │
│    │        │        │                                  │13612 立方公尺,業│庚○○批示:如擬。│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7 月28│已依規定放置本鄉垃│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0963 號函同意│圾場及備用貯存場內│                  │
│    │        │        │  1 3612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此函由丙○○在│桃園縣政府86年10月│
│    │        │        │  掩埋場。【此函由陳順勝在發文簿簽│發文簿簽名領取】  │18日八六府工建字第│
│    │        │        │  名領取】                        │                  │191886號函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擬函稿:丙○○                  │                  │函文意旨:本府前多│
│    │        │        │                                  │決行:庚○○      │次函復貴府:本縣不│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                  │接受外縣市營建廢棄│
│    │        │        │                                  │                  │土在案,而貴局卻一│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11│                  │再請本府同意棄置貴│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862 號      │                  │縣之營建廢棄土,殊│
│    │        │        │                                  │                  │有未合。副本抄送復│
│    │        │        │  函文意旨:因本鄉為配合垃圾場更新│                  │興鄉公所請於乙週內│
│    │        │        │  擴大工程及興建焚化爐工程,自本函│                  │將本案處理情形函復│
│    │        │        │  發日起註銷貴公司之棄土進入本鄉垃│                  │。                │
│    │        │        │  圾場作掩埋垃圾之用。【此函由何樹│                  │                  │
│    │        │        │  人在發文簿簽名領取】            │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
│    │        │        │                                  │                  │年10月29日桃縣復鄉│
│    │        │        │  擬函稿:丙○○                  │                  │民字第8615661 號函│
│    │        │        │                                  │                  │                  │
│    │        │        │  決行:庚○○                    │                  │函文意旨:一、本鄉│
│    │        │        │                                  │                  │為配合垃圾場周邊居│
│    │        │        │☆復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 月23│                  │民要求,每日需依規│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4137 號      │                  │定將垃圾覆土。並因│
│    │        │        │                                  │                  │垃圾場地係向林務局│
│    │        │        │  函文意旨:現因本鄉焚化爐招標流標│                  │承租,不得設置採土│
│    │        │        │  及垃圾場尚未發包,本所同意該公司│                  │區,故本所向無償提│
│    │        │        │  之棄土進入本鄉垃圾場內以供每日掩│                  │供棄土之廠商依覆土│
│    │        │        │  埋垃圾用。【此函由丙○○在發文簿│                  │需要同意就需求量列│
│    │        │        │  簽名領取】                      │                  │管進入。二、現因顧│
│    │        │        │                                  │                  │及臺北縣或大量廢棄│
│    │        │        │  擬函稿:丙○○                  │                  │土進入本鄉造成管制│
│    │        │        │                                  │                  │上之困擾起見,及縣│
│    │        │        │  決行:庚○○                    │                  │環保局經於86年10月│
│    │        │        │                                  │                  │7 日函示本縣各鄉轄│
│    │        │        │                                  │                  │區垃圾場禁止同意再│
│    │        │        │                                  │                  │進棄土,故本所於86│
│    │        │        │                                  │                  │年10月20日函發台北│
│    │        │        │                                  │                  │縣工務局,廢止本所│
│    │        │        │                                  │                  │函發之同意函在案,│
│    │        │        │                                  │                  │爾後本鄉將確實依實│
│    │        │        │                                  │                  │際需要並敬守本縣有│
│    │        │        │                                  │                  │關規定辦理。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十三│承鴻營造│臺北縣85│☆申請:86年7 月25日承營總字第20│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                  │
│    │股份有限│泰建字10│  0號申請棄土18000 立方公尺。     │年8 月8 日桃縣復鄉│                  │
│    │公司    │99建照  │                                  │民字第8611501 號函│                  │
│    │        │        │  丙○○簽:為改善本鄉垃圾場環境衛│                  │                  │
│    │        │        │  生,及配合三民村民之需求垃圾需每│函文意旨:承鴻營造│                  │
│    │        │        │  日覆土,可否由該公司無償提供棄土│有限公司承包臺北縣│                  │
│    │        │        │  掩埋圾垃。                      │政府工務局所發85泰│                  │
│    │        │        │                                  │建1099建照工程棄土│                  │
│    │        │        │  庚○○批示:如擬。              │計18000 立方公尺,│                  │
│    │        │        │                                  │業已依規定放置本鄉│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7 月31│垃圾場及備用貯存場│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058號函同意1│內。              │                  │
│    │        │        │  800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掩│                  │                  │
│    │        │        │  埋場。【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註:上函後以桃園│                  │
│    │        │        │  「代鄉長」領取】                │縣復興鄉86年8 月11│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                  │
│    │        │        │  擬函稿:丙○○                  │11870號註銷】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11│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870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經查貴公司之棄土方至今│                  │                  │
│    │        │        │  並無進入本鄉垃圾場內,原86年8 月│                  │                  │
│    │        │        │  8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501 號函係│                  │                  │
│    │        │        │  屬錯誤故以本函更正,且因本鄉垃圾│                  │                  │
│    │        │        │  場現準備辦理更新擴大工程,並註銷│                  │                  │
│    │        │        │  貴公司所承包工程進入本鄉垃圾場內│                  │                  │
│    │        │        │  供掩埋垃圾之用。【此函由丙○○在│                  │                  │
│    │        │        │  發文簿簽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申請:86年7 月30日承建字第86810 │                  │                  │
│    │        │        │  號申請棄土18000 立方公尺。      │                  │                  │
│    │        │        │                                  │                  │                  │
│    │        │        │  丙○○簽:本鄉垃圾場應三民村民之│                  │                  │
│    │        │        │  需要每日覆土及消毒,該公司願無償│                  │                  │
│    │        │        │  提供棄土供本鄉掩埋垃圾使用,可否│                  │                  │
│    │        │        │  ,請核示。                      │                  │                  │
│    │        │        │                                  │                  │                  │
│    │        │        │  張維正批示:如擬--使用庚○○章│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7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501號函同意1│                  │                  │
│    │        │        │  800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掩│                  │                  │
│    │        │        │  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                  │                  │
│    │        │        │                                  │                  │                  │
│    │        │        │【以上就同一公司、數量所為之二件申│                  │                  │
│    │        │        │請,分別係透過乙○○、陳順勝申請,│                  │                  │
│    │        │        │事後經承鴻公司發現】              │                  │                  │
├──┼────┼────┼─────────────────┼─────────┼─────────┤
│十四│信欣營造│臺北縣86│☆申請:86年7 月26日信莊總字第07│申請:86年8 月12日│                  │
│    │股份有限│莊建字11│  01 號申請棄土4150 立方公尺。    │信莊總字第0801號│                  │
│    │公司    │7 建照  │                                  │函確認4150立方公尺│                  │
│    │        │        │  丙○○簽:為改善本鄉垃圾場環境衛│棄土已棄置復興鄉垃│                  │
│    │        │        │  生,及每日掩埋所需,可否同意該公│圾場掩埋場。      │                  │
│    │        │        │  司之棄土進入本鄉垃圾場。        │                  │                  │
│    │        │        │                                  │丙○○簽:該公司之│                  │
│    │        │        │  庚○○批示:如擬。              │棄土業已運至本鄉垃│                  │
│    │        │        │                                  │圾場內及指定地點貯│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7 月31│存備用。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059 號函同意│                  │                  │
│    │        │        │  415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掩│庚○○批示:如擬。│                  │
│    │        │        │  埋場。【此函由己○○在發文簿簽名│                  │                  │
│    │        │        │  領取】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                  │
│    │        │        │                                  │公所86年8 月27日桃│                  │
│    │        │        │  擬函稿:丙○○                  │縣復鄉民字第861271│                  │
│    │        │        │                                  │7 號函            │                  │
│    │        │        │  決行:庚○○                    │                  │                  │
│    │        │        │                                  │函文意旨:貴公司工│                  │
│    │        │        │                                  │程棄土方4150立方公│                  │
│    │        │        │                                  │尺確已依規定放置本│                  │
│    │        │        │                                  │鄉垃圾場內供每日掩│                  │
│    │        │        │                                  │埋垃圾用及指定地點│                  │
│    │        │        │                                  │貯存備用。【此函由│                  │
│    │        │        │                                  │丙○○在發文簿簽名│                  │
│    │        │        │                                  │「代鄉長」領取】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十五│宏東營造│臺北縣85│☆申請:86年7月18日宏東營字第86000│申請:86年8月21日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有限公司│中建字69│  65號申請棄土36000立方公尺。     │宏東營字第8600067 │年9 月3 日八六北工│
│    │        │0建照   │                                  │號函確認36000立方 │建字第M 4974號函知│
│    │        │        │  丙○○簽:該公司數量大,是否可依│公尺工程棄土方已棄│該局不予列管,如發│
│    │        │        │  該公司所據數量無償供本鄉垃圾掩埋│置復興鄉垃圾場掩埋│生土質不符規定及棄│
│    │        │        │  以改善環境衛生。                │場。              │土未運棄情形,應復│
│    │        │        │                                  │                  │知該局。棄土完成後│
│    │        │        │  庚○○批示:如擬。              │丙○○簽:該公司之│,請出具運棄完成證│
│    │        │        │                                  │棄土業已運至本鄉垃│明供申請人向該局申│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7 月31│圾場內及指定地點貯│報。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060 號函同意│存備用。          │                  │
│    │        │        │  36000 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丙○○簽:知照,依│
│    │        │        │  掩埋場。【此函由己○○在發文簿簽│庚○○批示:如擬。│函示辦理,文存參。│
│    │        │        │  名領取】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張維正批示:如擬--│
│    │        │        │  擬函稿:丙○○                  │公所86年8 月27日桃│使用庚○○章    │
│    │        │        │                                  │縣復鄉民字第861271│                  │
│    │        │        │  決行:庚○○                    │6 號函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貴公司工│                  │
│    │        │        │                                  │程棄土方36000立方 │                  │
│    │        │        │                                  │公尺確已依規定放置│                  │
│    │        │        │                                  │本鄉垃圾場內供每日│                  │
│    │        │        │                                  │掩埋垃圾用及指定地│                  │
│    │        │        │                                  │點貯存備用。【此函│                  │
│    │        │        │                                  │由丙○○在發文簿簽│                  │
│    │        │        │                                  │名「代鄉長」領取】│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決行:庚○○      │                  │
├──┼────┼────┼─────────────────┼─────────┼─────────┤
│十六│久年營造│臺北縣85│☆申請:86年7月30日久建字第80024號│                  │                  │
│    │股份有限│中建字11│  申請棄土4500立方公尺。          │                  │                  │
│    │公司    │43號建照│                                  │                  │                  │
│    │        │        │  丙○○簽:為應本鄉垃圾場每日掩埋│                  │                  │
│    │        │        │  垃圾用以維環境衛生,可否,請核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張維正批示:如擬--使用庚○○章│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月7日│                  │                  │
│    │        │        │  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502號函同意450│                  │                  │
│    │        │        │  0 立方公尺棄土進入枕頭山垃圾掩埋│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 月11│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1867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因本鄉為配合垃圾場更新│                  │                  │
│    │        │        │  擴大工程及興建焚化爐工程,自本函│                  │                  │
│    │        │        │  發日起註銷貴公司之棄土進入本鄉垃│                  │                  │
│    │        │        │  圾場作掩埋垃圾之用。【此函由何樹│                  │                  │
│    │        │        │  人在發文簿簽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復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 月23│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4151 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現因本鄉焚化爐招標流標│                  │                  │
│    │        │        │  及垃圾場尚未發包,本所同意該公司│                  │                  │
│    │        │        │  之棄土進入本鄉垃圾場內以供每日掩│                  │                  │
│    │        │        │  埋垃圾用。【此函由丙○○在發文簿│                  │                  │
│    │        │        │  簽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十七│新東陽營│臺北縣86│☆申請:86年9月11日新營字第0197號 │                  │                  │
│    │造股份有│莊建字33│  申請棄土8200立方公尺。          │                  │                  │
│    │限公司  │0號建照 │                                  │                  │                  │
│    │        │        │  丙○○簽:本鄉垃圾場尚未發包前,│                  │                  │
│    │        │        │  可否同意該公司之棄土供本鄉掩埋垃│                  │                  │
│    │        │        │  圾之用。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可。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17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3862號函同意8│                  │                  │
│    │        │        │  20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掩 │                  │                  │
│    │        │        │  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十八│宏福建設│臺北縣85│☆申請:86年9 月8 日宏福建字第0196│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股份有限│汐建字26│  號申請棄土12600 立方公尺。      │年10月11日桃縣復鄉│年10月3 日八六北工│
│    │公司    │9號建照 │                                  │民字第8615087號函 │建字第M5962 號函知│
│    │        │        │  丙○○簽:本鄉垃圾場尚未發包前,│                  │該局業已核備宏福公│
│    │        │        │  尚需部分棄土貯存掩埋垃圾,可以如│函文意旨:貴公司工│司棄土計畫,如有函│
│    │        │        │  文准許。                        │程棄土計18500立方 │備內容不符之情形,│
│    │        │        │                                  │公尺,業於85年11月│請函復該局。      │
│    │        │        │  庚○○批示:可。                │間起陸續進土於本鄉│                  │
│    │        │        │                                  │垃圾場及備用貯存場│丙○○簽:知照,文│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18 │內,供本鄉每日垃圾│存。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3724號函同意 │掩埋之用。        │                  │
│    │        │        │  1260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庚○○批示:如擬。│
│    │        │        │  掩埋場。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決行:庚○○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申請:86年9月20日宏福建字第0199 │                  │                  │
│    │        │        │  號申請增加棄土400立方公尺,合計 │                  │                  │
│    │        │        │  棄土13000立方公尺。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25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4383 號函同意│                  │                  │
│    │        │        │  更為棄土13000 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                  │                  │
│    │        │        │  頭山垃圾掩埋場。【此函由丙○○在│                  │                  │
│    │        │        │  發文簿簽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十九│大都市營│臺北縣86│☆申請:86年9 月8 日大建86字第091 │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造工程股│莊建字98│  號申請棄土17200 立方公尺。      │                  │年10月20日八六北工│
│    │份有限公│3號建照 │                                  │                  │建字第M6335 號函知│
│    │司      │        │  丙○○簽:在本鄉垃圾場尚未發包前│                  │該局業已依大都市公│
│    │        │        │  ,垃圾場尚需部分棄土掩埋垃圾,可│                  │司申報運棄,核准放│
│    │        │        │  否核准,請核示。                │                  │樣勘驗,請登錄備查│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18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3725號函同意 │                  │丙○○簽:本項案件│
│    │        │        │  1720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已於86年10月20日函│
│    │        │        │  掩埋場。                        │                  │臺北縣停止,故函擬│
│    │        │        │                                  │                  │,文存。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        │        │  決行:庚○○                    │                  │                  │
│    │        ├────┼─────────────────┼─────────┼─────────┤
│    │        │臺北縣84│☆申請:86年8月27日大營86字第090號│申請:86年10月7日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        │峽建字15│  申請棄土16000立方公尺。         │大營86字第098號函 │年12月2 日八六北工│
│    │        │17號建照│                                  │確認棄土數量12000 │建字第M8075 號函知│
│    │        │        │  丙○○簽:本鄉垃圾場尚需部分棄土│立方公尺業已全部棄│該局業已依大都市公│
│    │        │        │  供垃圾掩埋之用,可否准予該公司之│置回填復興鄉垃圾場│司申報運棄,核准基│
│    │        │        │  棄土進入本鄉及備用貯存場內,請核│掩埋場內。        │礎勘驗,請登錄列管│
│    │        │        │  示。                            │                  │備查。            │
│    │        │        │                                  │丙○○簽:本鄉垃圾│                  │
│    │        │        │  張維正批示:如擬--使用庚○○章│場每日需棄土掩埋垃│丙○○簽:本鄉現無│
│    │        │        │                                  │圾,可否准予該公司│同意進入垃圾場,不│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9日│進入,請核示。    │予回文,文存。    │
│    │        │        │  桃縣復鄉民字第8613354號函同意160│                  │                  │
│    │        │        │  0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掩埋│庚○○批示:如擬。│庚○○批示:如擬。│
│    │        │        │  場。【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領│                  │                  │
│    │        │        │  取】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                  │
│    │        │        │                                  │公所86年10月13日桃│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7│
│    │        │        │  擬函稿:丙○○                  │縣復鄉民字第861508│年1 月17日八七北工│
│    │        │        │                                  │8 號函            │建字第M0532 號函知│
│    │        │        │  決行:張維正--使用庚○○章    │                  │該局業已依大都市公│
│    │        │        │                                  │函文意旨:貴公司工│司申報運棄,核准基│
│    │        │        │☆申請:86年9月20日大都營字第092號│程棄土方12000立方 │礎版,請登錄列管備│
│    │        │        │  申請更正棄土為12000立方公尺。   │公尺確已依規定放置│查。              │
│    │        │        │                                  │本鄉垃圾場內,供本│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25 │鄉每日掩埋垃圾之用│丙○○簽:知照,本│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4375號函同意 │。                │案係早期依規定辦理│
│    │        │        │  更為棄土1200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 │                  │,置於貯存場及垃圾│
│    │        │        │  頭山垃圾掩埋場。【此函由丙○○在│擬函稿:丙○○    │場,文存參。      │
│    │        │        │  發文簿簽名領取】                │                  │                  │
│    │        │        │                                  │決行:庚○○      │批示:如擬--使用游│
│    │        │        │  擬函稿:丙○○                  │                  │金紱章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二十│勵陽建設│臺北縣85│☆申請:86年9月6日勵陽建字第860003│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有限公司│淡建字63│  245號申請棄土60267立方公尺。    │                  │年10月9 日八六北工│
│    │        │6 號建  │                                  │                  │建字第M 6079號函請│
│    │        │照      │  丙○○簽:本鄉垃圾場在尚未發包前│                  │同意登錄列管。    │
│    │        │        │  ,尚需部分棄土貯存掩埋垃圾,可否│                  │                  │
│    │        │        │  請核示。                        │                  │丙○○簽:擬同意列│
│    │        │        │                                  │                  │管並函復,可否請核│
│    │        │        │  庚○○批示:可。                │                  │示。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18 │                  │庚○○批示:如擬。│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3911號函同意 │                  │                  │
│    │        │        │  60267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
│    │        │        │  掩埋場。【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                  │年10月15日桃縣復鄉│
│    │        │        │  名領取】                        │                  │民字第8615148 號函│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函文意旨:本所同意│
│    │        │        │                                  │                  │依規定登錄列管。  │
│    │        │        │  決行:庚○○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二一│麗陽建設│臺北縣85│☆申請:86年9 月6 日麗陽建字第8600│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有限公司│淡建字20│  0926號申請棄土35569 立方公尺。  │                  │年10月6 日八六北工│
│    │        │3 號建照│                                  │                  │建字第M 5988號函請│
│    │        │        │  丙○○簽:本鄉垃圾場尚未發包前,│                  │同意登錄列管。    │
│    │        │        │  仍需部分棄土供垃圾掩埋之用,可否│                  │                  │
│    │        │        │  如函所請,請核示。              │                  │丙○○簽:擬依函示│
│    │        │        │                                  │                  │依規定列管並函復,│
│    │        │        │  庚○○批示:可。                │                  │請核示。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18 │                  │庚○○批示:如擬。│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3922 號函同意│                  │                  │
│    │        │        │  35569 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
│    │        │        │  掩埋場。【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                  │年10月15日桃縣復鄉│
│    │        │        │  名領取】                        │                  │民字第8615101 號函│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函文意旨:本所同意│
│    │        │        │                                  │                  │依規定登錄列管。  │
│    │        │        │  決行:庚○○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二二│陳清明  │臺北縣86│☆申請:86年9月24申請棄土66174立方│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6│
│    │        │板建字79│  公尺。                          │                  │年10月6 日八六北工│
│    │        │3等建   │                                  │                  │建字第M 6000號函請│
│    │        │照      │  無簽擬辦                        │                  │同意登錄列管。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丙○○簽:擬依函示│
│    │        │        │                                  │                  │依規定列管並函復,│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30 │                  │請核示。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4503號函同意 │                  │                  │
│    │        │        │  66174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庚○○批示:如擬。│
│    │        │        │  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臺北縣86│☆申請:86年9月24申請棄土56761立方│                  │                  │
│    │        │重建字第│  公尺。                          │                  │                  │
│    │        │453號等 │                                  │                  │                  │
│    │        │建照    │  無簽擬辦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30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4501號函同意 │                  │                  │
│    │        │        │  56761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                  │
│    │        │        │  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臺北縣85│☆申請:86年9月24申請棄土85220立方│                  │                  │
│    │        │汐建字第│  公尺。                          │                  │                  │
│    │        │351號等 │                                  │                  │                  │
│    │        │建照    │  無簽擬辦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9月30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4500號函同意 │                  │                  │
│    │        │        │  8522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                  │
│    │        │        │  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臺北縣85│☆申請:86年9月30申請棄土35000立方│                  │                  │
│    │        │店建字第│  公尺。                          │                  │                  │
│    │        │591號建 │                                  │                  │                  │
│    │        │照      │  丙○○簽:該公司之棄土是否同意進│                  │                  │
│    │        │        │  入本鄉垃圾場內供每日掩埋垃圾用,│                  │                  │
│    │        │        │  請核示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10月13│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5084 號函同意│                  │                  │
│    │        │        │  35000 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
│    │        │        │  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臺北縣85│☆申請:86年10月1申請棄土19965立方│                  │                  │
│    │        │淡建字第│  公尺。                          │                  │                  │
│    │        │235號等 │                                  │                  │                  │
│    │        │建照    │  丙○○簽:是否依函示准予棄土進入│                  │                  │
│    │        │        │  本鄉垃圾場內每日掩埋垃圾之用,請│                  │                  │
│    │        │        │  核示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10月13│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5085號函同意 │                  │                  │
│    │        │        │  19965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                  │
│    │        │        │  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臺北縣85│☆申請:86年10月7申請棄土50100立方│                  │                  │
│    │        │中建字第│  公尺。                          │                  │                  │
│    │        │930號建 │                                  │                  │                  │
│    │        │照      │  丙○○簽:是否依其申請之棄土進入│                  │                  │
│    │        │        │  本鄉垃圾場內供每日掩埋垃圾用,請│                  │                  │
│    │        │        │  核示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10月13│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5082號函同意 │                  │                  │
│    │        │        │  5010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                  │
│    │        │        │  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臺北縣86│☆申請:86年10月7日申請棄土14514立│                  │                  │
│    │        │店建字第│  方公尺。                        │                  │                  │
│    │        │753號建 │                                  │                  │                  │
│    │        │照      │  丙○○簽:是否如函文同意該公司之│                  │                  │
│    │        │        │  棄土進入本鄉垃圾場內供每日掩埋垃│                  │                  │
│    │        │        │  圾,請核示。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10月13│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5083號函同意 │                  │                  │
│    │        │        │  14514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                  │
│    │        │        │  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二三│康和建設│臺北縣85│☆申請:86年9月29日康和建字第10066│                  │                  │
│    │股份有限│台建字81│  8號申請棄土52400立方公尺。      │                  │                  │
│    │公司    │1號建照 │                                  │                  │                  │
│    │        │        │  丙○○簽:是否可同意該公司之棄土│                  │                  │
│    │        │        │  進入本鄉垃圾場內供每日掩埋垃圾用│                  │                  │
│    │        │        │  ,請核示。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10月13│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5086號函同意 │                  │                  │
│    │        │        │  52400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 │                  │                  │
│    │        │        │  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二四│趙陽實業│        │☆申請:86年2月12日趙陽實第1052號 │                  │                  │
│    │有限公司│        │  申請棄土150萬立方公尺。         │                  │                  │
│    │        │        │                                  │                  │                  │
│    │        │        │  丙○○簽:本鄉枕頭山垃圾場因無防│                  │                  │
│    │        │        │  治設備,造成空氣污染,擬於省府核│                  │                  │
│    │        │        │  准完成更新前以覆土方式控制煙害,│                  │                  │
│    │        │        │  該公司可免費提供一般廢棄土,二年│                  │                  │
│    │        │        │  期使用,可否同意,請核示。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可。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2月27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2524號函同意 │                  │                  │
│    │        │        │  85萬立方公尺棄土回填枕頭山垃圾掩│                  │                  │
│    │        │        │  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4月30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6026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經查本鄉垃圾場現場查有│                  │                  │
│    │        │        │  貴公司運送之土方內夾帶一般廢棄物│                  │                  │
│    │        │        │  進入本所垃圾場,違反原規定之環保│                  │                  │
│    │        │        │  法規,且本鄉垃圾場現正辦理規畫更│                  │                  │
│    │        │        │  新,故自本函文發日起禁止貴公司之│                  │                  │
│    │        │        │  土方進入本鄉垃圾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二五│羽謙工程│        │☆申請:86年4月22日羽謙工字第1069 │                  │                  │
│    │有限公司│        │  號申請棄土120萬立方公尺。       │                  │                  │
│    │        │        │                                  │                  │                  │
│    │        │        │  丙○○簽:本鄉枕頭山垃圾場確有來│                  │                  │
│    │        │        │  函是項情形,為改善該環境衛生,可│                  │                  │
│    │        │        │  否依函示,由該公司提供棄土無償供│                  │                  │
│    │        │        │  本鄉掩埋垃圾,請核示。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5月7日│                  │                  │
│    │        │        │  桃縣復鄉民字第8606408號函同意棄 │                  │                  │
│    │        │        │  土回填枕頭山垃圾掩埋場。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    │        │        │                                  │                  │                  │
│    │        │        │☆申請:86年5月8日羽謙工字第1070號│                  │                  │
│    │        │        │  申請函。                        │                  │                  │
│    │        │        │                                  │                  │                  │
│    │        │        │  丙○○簽:依該公司原申請提供120 │                  │                  │
│    │        │        │  萬立方米之工程廢棄土方,因於回覆│                  │                  │
│    │        │        │  函未於說明二項下述明同意多少立方│                  │                  │
│    │        │        │  ,為因應本鄉垃圾場容量,可否准許│                  │                  │
│    │        │        │  函覆年約85萬立方米之棄土方,請核│                  │                  │
│    │        │        │  示。                            │                  │                  │
│    │        │        │                                  │                  │                  │
│    │        │        │  庚○○批示:如擬。              │                  │                  │
│    │        │        │                                  │                  │                  │
│    │        │        │☆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5月12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06616號函同意 │                  │                  │
│    │        │        │  棄土85萬立方公尺回填枕頭山垃圾掩│                  │                  │
│    │        │        │  埋場。【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                  │                  │
│    │        │        │  領取】                          │                  │                  │
│    │        │        │                                  │                  │                  │
│    │        │        │                                  │                  │                  │
│    │        │        │☆註銷: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8月14 │                  │                  │
│    │        │        │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2098號       │                  │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經查貴公司之棄土方至今│                  │                  │
│    │        │        │  並無進入本鄉垃圾場內,因本鄉垃圾│                  │                  │
│    │        │        │  場現準備辦理更新擴大工程,自本函│                  │                  │
│    │        │        │  發日起註銷貴公司所承包之棄土方進│                  │                  │
│    │        │        │  入本鄉垃圾場內供掩埋垃圾之用。【│                  │                  │
│    │        │        │  此函由丙○○在發文簿簽名領取】  │                  │                  │
│    │        │        │                                  │                  │                  │
│    │        │        │  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        │  決行:使用庚○○章代為決行    │                  │                  │
├──┼────┼────┼─────────────────┼─────────┼─────────┤
│二六│萬倫營造│臺北縣86│☆函覆: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6年11月20│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7│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7│
│    │有限公司│股建字第│  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617176號函同意 │年1月2日桃縣復鄉民│年1 月26日八七北工│
│    │        │674號建 │  棄土6434立方公尺回填枕頭山垃圾掩│字第8700068號函   │建字第M 0642號函請│
│    │        │照      │  埋場。                          │                  │查證未發87年1 月2 │
│    │        │        │                                  │函文意旨:本所同意│日桃縣復鄉民字第87│
│    │        │        │                                  │所產生之棄土計6434│00068 函復。      │
│    │        │        │                                  │立方公尺,確於86年│                  │
│    │        │        │                                  │11月底陸續進入本鄉│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7│
│    │        │        │                                  │垃圾掩埋場供垃圾掩│年2 月3 日桃縣復鄉│
│    │        │        │                                  │埋使用,自函發日起│民字第8701296 號函│
│    │        │        │                                  │所申請之棄土已完成│                  │
│    │        │        │                                  │,其他棄土不得再進│函文意旨:本所於87│
│    │        │        │                                  │入本鄉垃圾掩埋場內│年1月2日以桃復鄉民│
│    │        │        │                                  │。                │字第8700068號函, │
│    │        │        │                                  │                  │經查該函並非本課函│
│    │        │        │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87│發。              │
│    │        │        │                                  │年2 月11日桃縣復鄉│                  │
│    │        │        │                                  │民字第8701634 號函│擬函稿:丙○○    │
│    │        │        │                                  │                  │                  │
│    │        │        │                                  │函文意旨:        │決行:周振雄--使用│
│    │        │        │                                  │一、前復之萬倫公司│      庚○○章  │
│    │        │        │                                  │    棄土乙案,係本│                  │
│    │        │        │                                  │    所行政作業錯誤│                  │
│    │        │        │                                  │    ,現另發函同意│                  │
│    │        │        │                                  │    予以更正。    │                  │
│    │        │        │                                  │二、經查貴公司所申│                  │
│    │        │        │                                  │    請之棄土確已於│                  │
│    │        │        │                                  │    86年11間陸續提│                  │
│    │        │        │                                  │    供棄土方6434立│                  │
│    │        │        │                                  │    方公尺進入本鄉│                  │
│    │        │        │                                  │    垃圾掩埋之用,│                  │
│    │        │        │                                  │    自本函發日起所│                  │
│    │        │        │                                  │    申請之棄土已完│                  │
│    │        │        │                                  │    成,其他棄土不│                  │
│    │        │        │                                  │    得再進入本鄉垃│                  │
│    │        │        │                                  │    圾場內。      │                  │
│    │        │        │                                  │                  │                  │
│    │        │        │                                  │擬稿:丙○○      │                  │
│    │        │        │                                  │                  │                  │
│    │        │        │                                  │決行:庚○○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