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97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97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