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為平林玉蕙蘇琬能

原告
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53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66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