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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惠霞呂綺珍葉藍鸚

原告
李曼辰
法定代理人
李英泰
原告
乙○○
被告
恆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公司因其僱用之業務員丙○○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1 號),經原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丙○○部分因與原告2 人達成和解,已經原告2 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葉藍鸚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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