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李曼辰
- 法定代理人
- 李英泰
- 原告
- 乙○○
- 被告
- 恆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公司因其僱用之業務員丙○○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1 號),經原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丙○○部分因與原告2 人達成和解,已經原告2 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