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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徐培元陳振嘉劉淑玲

  • 當事人
    丙○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丙 ○ 被   告 乙○○ 甲○○即兆陽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13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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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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