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0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20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撤緩偵字第二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桃園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時,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五六號龍勝營區報到之忠貞甲字第二三0五00號(召集令編號:0四四五)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以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論,而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科刑。爰審酌被告遷移住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力動員,惟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算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 3 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 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 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 5 條或第 6 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