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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林孟宜劉為丕林靜梅

  • 當事人
    甲○○○丙○○丁○○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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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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