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林孟宜、劉為丕、林靜梅
- 當事人甲○○○、丙○○、丁○○、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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