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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劉為丕

  • 當事人
    佳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真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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