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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75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8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海洛因參包含袋(貳包驗餘毛重共零點陸玖公克、壹包毛重零點參柒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肆支、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126號裁定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0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2083 號、88年度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於83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6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4年度台上字第4607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前開3 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聲字1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於86年2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撤銷假釋,尚餘殘刑4 年9 月又16日。另於86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626 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上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8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04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99 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4 月18日停止處分出所,入監執行徒刑,迄於90年4 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壢簡字第7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與前揭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9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上開殘刑4 年9 月又16日及有期徒刑4 月接續執行,於95年9 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在如附表所示時、地,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 次、以吸食器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共2 次,嗣分別於:㈠98年4 月3 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00 號2 樓之1 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㈡97年10月6 日晚間8 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4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㈢98年1 月9 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112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三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扣案物品    │所犯法條及罪│   宣告刑         │
│號│          │          │            │名          │                  │
├─┼─────┼─────┼──────┼──────┼─────────┤
│一│97年4月2日│桃園縣中壢│海洛因2 包含│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晚間8 時許│市○○路  │袋(原毛重共│條例第10條第│案海洛因貳包含袋(│
│  │          │200 號2 樓│0.71 公 克,│1 項施用第一│驗餘毛重共零點陸玖│
│  │          │之1居所   │驗餘毛重共0.│級毒品罪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          │          │69公克)、被│            │,注射針筒貳支均沒│
│  │          │          │告所有供施用│            │收之。            │
│  │          │          │第一級毒品海│            │                  │
│  ├─────┼─────┤洛因所用注射├──────┼─────────┤
│  │97年4月2日│同上      │針筒2支 、被│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晚間8 時許│          │告所有供施用│條例第10條第│案削尖吸管壹支沒收│
│  │          │          │第二級毒品甲│2 項施用第二│之。              │
│  │          │          │基安非他命品│級毒品罪    │                  │
│  │          │          │所用削尖吸管│            │                  │
│  │          │          │1 支。      │            │                  │
├─┼─────┼─────┼──────┼──────┼─────────┤
│二│97年10月6 │桃園縣平鎮│被告所有供施│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日晚間9 時│市建安里平│用第一級毒品│條例第10條第│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  │許為警採尿│東路492 巷│海洛因所用注│1 項施用第一│之。              │
│  │回溯26小時│1 弄24號住│射針筒1 支。│級毒品罪    │                  │
│  │內某時    │所        │            │            │                  │
├─┼─────┼─────┼──────┼──────┼─────────┤
│三│98年1 月9 │同上      │海洛因1 包含│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日下午2 時│          │袋(毛重0.37│條例第10條第│案海洛因壹包含袋(│
│  │許為警採尿│          │公克)、被告│1 項施用第一│毛重零點參柒公克)│
│  │回溯26小時│          │所有供施用第│級毒品罪    │沒收銷燬之,注射針│
│  │內某時    │          │一級毒品海洛│            │筒壹支沒收之。    │
│  ├─────┼─────┤因所用注射針├──────┼─────────┤
│  │98年1 月9 │同上      │筒1 支,安非│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日下午2 時│          │他命1 包含袋│條例第10條第│案安非他命壹包含袋│
│  │許為警採尿│          │(毛重共0.26│2 項施用第二│(毛重零點貳陸公克│
│  │回溯96小時│          │公克)      │級毒品罪    │)沒收銷燬之。    │
│  │內某時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5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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