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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99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982號),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削尖吸管壹支、分裝袋拾貳個、黑色包包壹個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袋(驗餘毛重共伍點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削尖吸管壹支、分裝袋拾貳個、黑色包包壹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貳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袋(驗餘毛重共伍點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削尖吸管壹支、分裝袋拾貳個、黑色包包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6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88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731 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3年12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8 月10日下午2 時許及同日下午4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新屋鄉下埔里下埔頂42號居處內,分別以抽香煙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8 月10日晚間8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49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海洛因1 包含袋(驗餘毛重0.2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含袋(驗餘毛重共5.79公克)及供(非專供)鏟取毒品之削尖吸管1 支暨盛裝毒品所用之分裝袋12個、黑色包包1 個。

三、附記事項:本案被告雖曾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強制工作3 年確定,徒刑部分於97年9 月11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8年6 月11日縮刑保護管束期滿。惟被告於假釋期間之97年12月間某日起,即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嗣於98年11月12日晚間11時40分許為警查獲,因而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少年偵字第193 號起訴書起訴在案。是被告既於假釋期間故意再犯上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6 個內,其上開假釋可能經撤銷,是本案尚不宜遽認定為累犯,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9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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