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兼上二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連鴻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法 己○○
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5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一被告法 己○○
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5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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