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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附民上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袁雪華張淑華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附民上字第1號

上訴人
松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毓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

      洪榮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刑事庭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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