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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9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8號

具 保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應受執行之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者,始得據以認定其已逃匿而依上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然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固有甲○○之送達證書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惟經本院審視聲請人所附之卷宗資料,雖有被告另案傳喚、拘提未到之資料,然並無通知被告到案為本案執行之傳票回證,既檢察官未就本件合法傳喚被告,則聲請人逕以被告另案經傳喚、拘提未到,認被告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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