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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1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第10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3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詐欺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                  │1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   96年8月27日    │   96年7月間某日  │   96年10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4628號        │第20726號         │字第5845號        │
 ├──┬────┼─────────┼─────────┼─────────┤
 │ 最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477│ 96年度易字第3086 │ 97年度審訴字第483│
 │ 實 │        │號                │ 號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   97年4月11日    │    97年4月8日    │    97年6月20日   │
 ├──┼────┼─────────┼─────────┼─────────┤
 │ 確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477│ 96年度易字第3086 │ 97年度審訴字第483│
 │ 決 │        │號                │ 號               │ 號               │
 │    ├────┼─────────┼─────────┼─────────┤
 │    │確定日期│    97年5月5日    │    97年4月28日   │    97年7月14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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