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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3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4與編號5所示之罪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除漏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偵查案號應加列以「96年度毒偵字第4335號」外,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3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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