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至三備註欄內關於「附表編號
一、三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871號裁定,各減為貳月又拾伍日、貳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二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拾壹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一、二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871號裁定,各減為貳月又拾伍日、貳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三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未載公設辯護人,有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