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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3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至三備註欄內關於「附表編號

一、三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871號裁定,各減為貳月又拾伍日、貳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二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拾壹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一、二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871號裁定,各減為貳月又拾伍日、貳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三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未載公設辯護人,有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添喜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3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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