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二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及編號二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行使變造義勇│ │ │ │ │人員服務證,│ │ │ │ │足以生損害於│ │ │ │ │公眾及他人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216條 │ ├───────┼──────┼──────┼──────┤ │ 犯罪日期 │民國96年1月4│民國96年5月 │民國96年3 月│ │ │日下午1時許 │29日下午2時 │間某日 │ │ │ │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 │ │12172號 │12172號 │12172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 │ 事├────┼──────┼──────┼──────┤ │ 實│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 │ 審│ │911號 │911號 │911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 │96年6月29日 │96年6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 │ 判├────┼──────┼──────┼──────┤ │ 決│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 │ │ │911號 │911號 │911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8月29日 │96年8月29日 │96年8月2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未合於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 │件 │3款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貳月│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貳月│ │ │又拾伍日 │ │又拾伍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 │ │度易字第911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1 年1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