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而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之情,固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然該 3罪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減刑,並據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1 月17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39 號裁定減刑如附表後,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顯係重複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收受贓物 │未經許可寄藏子彈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日 │ │日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4 月11日 │92年3 月間某日止至93年│93年5 月16日 │ │ │ │7 月9 日止 │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3年度偵字第6445號 │93年度偵字第13962 號 │94年度偵字第18781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3年度桃簡字第1007號 │93年度桃簡字第1805號 │95年度簡上字第423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93年8 月23日 │93年11月17日 │95年9 月26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3年度桃簡字第1007號 │93年度桃簡字第1805號 │95年度簡上字第423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3年10月1 日 │93年12月31日 │95年9 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