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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8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26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五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 5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共同竊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 │品罪 │ │ │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6 月│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9 月││ │,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 │ │ ││ │刑6 月 │刑3 月 │ │ │ │├────┼──────┼──────┼──────┼──────┼──────┤│犯罪日期│民國96年4 月│民國96年4 月│民國97年3 月│民國97年3 月│民國97年3 月││ │6 日某許 │6 日某許 │3 日上午10時│29日下午1 時│2 日晚間10時││ │ │ │13分及同日中│許 │30分許 ││ │ │ │午12時14分許│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 │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同左 │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 │第2116號 │ │6842號 │10374號 │第3366號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 │法院 │ │法院 │法院 │法院 ││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桃簡字│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訴字││實│ │第275 號 │ │第950 號 │第867 號 │第2027號 ││審├──┼──────┼──────┼──────┼──────┼──────┤│ │判決│96年9 月20日│同左 │97年4 月25日│97年8 月8 日│97年9 月30日││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法院 │ │法院 │法院 │法院 ││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桃簡字│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訴字││判│ │第275 號 │ │第950 號 │第867 號 │第2027號 ││決├──┼──────┼──────┼──────┼──────┼──────┤│ │判決│97年4 月8 日│同左 │97年5 月29日│97年9 月1 日│97年11月3 日││ │確定│ │ │ │ │ ││ │日期│ │ │ │ │ │├─┴──┼──────┴──────┴──────┴──────┴──────┤│備註 │如附表編號1 、2 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75 號判決減刑並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8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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