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82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於98年3 月16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有期徒刑未逾6 個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2 號解釋意旨,認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係屬違憲,應參酌同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及90年1 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認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上開確定判決,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97年度審訴字第328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66 號、第662 號意旨,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6月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2項 │1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 97年8月9日 │97年8月10日晚間10 │ │ │ 下午5時許 │時24分許為警採尿時│ │ │ │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4842 號 │4842號 │ ├──┬────┼─────────┼─────────┤ │ 最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282│97年度審訴字第3282│ │ 實 │ │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 98年2月20日 │ 98年2月20日 │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282│97年度審訴字第3282│ │ 判 │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 98年3月16日 │ 98年3月16日 │ ├──┴────┼─────────┴─────────┤ │應 執 行 刑│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82號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