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陸玉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字第9116號、98年度執聲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6月9日 │ 97年12月3日 │97年4 月22日為警採│97年4 月22日為警採│ │ │ 晚間某時 │ 下午3時許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時 │某時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3182號 │257 號 │5698號 │5698號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844│98年度審訴字第152 │98年度審訴字第233 │98年度審訴字第233 │ │ │ │號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 98年2月20日 │ 98年3月31日 │ 98年5月15日 │ 98年5月15日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844│98年度審訴字第152 │98年度審訴字第233 │98年度審訴字第233 │ │ │ │號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 98年3月23日 │ 98年5月8日 │ 98年6月15日 │ 98年6月15日 │ │ │ 日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