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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0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6年5 月26日晚間某時      │96年5 月24日某時(原聲請書│96年8 月11日下午1 時許    │
│              │                          │誤載為96年5 月26日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2920號          │度毒偵字第2920號          │度毒偵字第5303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71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71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0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15日              │96年10月15日              │97年3 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71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71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0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11月12日              │96年11月12日              │97年4 月28日              │
├──┴────┼─────────────┼─────────────┼─────────────┤
│備          註│與編號2 至4 之罪曾經本院97│與編號1 、3 、4 之罪經本院│與編號1 至2 、4 之罪經本院│
│              │年度聲字第3482號裁定應執行│97年度聲字第3482號裁定應執│97年度聲字第3482號裁定應執│
│              │有期徒刑3 年1 月13日      │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13日    │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13日    │
└───────┴─────────────┴─────────────┴─────────────┘
┌───────┬─────────────┬─────────────┬─────────────┐
│    編號      │           4.             │            5.            │                          │
├───────┼─────────────┼─────────────┼─────────────┤
│    罪名      │共同搶奪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伍月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5 條第1 項、第28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                          │
├───────┼─────────────┼─────────────┼─────────────┤
│  犯罪日期    │96年7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許│96年7 月22日前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0585 號          │度偵字第25587 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      │98年度易字第379 號        │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8 月29日              │98年6 月17日              │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      │98年度易字第379 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9 月29日              │98年7 月20日              │                          │
├──┴────┼─────────────┼─────────────┼─────────────┤
│備          註│與編號1 至3 之罪曾經本院97│                          │                          │
│              │年度聲字第3482號裁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3 年1 月13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0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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