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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3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呂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王建國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聲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3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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